因所經營的公司因行業不景氣,導致營業額銳減,又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須繳納所得稅款,因財務吃緊無力繳納,電話詢問可否辦理分期繳納?應於何時提出申請?需符合那些條件?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款,可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108年5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相關稅額申報書影本等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申請適用條件:
一、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二、其它因素致發生財務因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呼籲欲申請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請儘速於108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規定期限而無法辦理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