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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人預售房地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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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統一發票應如何開立?

該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出售土地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預售房屋若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依房屋所有權是否移轉而有不同,若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而未能取得銀行貸款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如房屋所有權移轉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4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房屋600萬元,總價1,600萬元的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簽約時應給付定金100萬元,另每期支付價款50萬元,分10期支付,尾款1,000萬元於115年3月15日前以銀行貸款抵繳。甲君於115年4月10日取得所有權狀,惟銀行貸款遲至115年8月10日才撥款付清尾款。則A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及每期分期價款時,應依房屋價款占房地總價款之比例37.5%(600萬元/1,600萬元),開立預售房屋之統一發票,尾款則在取得所有權狀3個月內,即115年7月9日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發現過往有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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