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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已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不需每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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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去年購置的房屋已有申請並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今年是否還需要在922日前再申請一次?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的土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已核准按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或18條(工業用地、加油站等特定事業用地)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土地用途(含地上建物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以後免逐年再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如經查獲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致與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符者,會自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該土地恢復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於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申請之次年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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