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今(113)年3-12月期各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30萬組,每期組數由165萬組增加至195萬組,再加上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及800元獎10萬組,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總獎金高達11.17億元,中獎機率多更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提供民眾設定領獎帳戶,中獎雲端發票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民眾不用擔心錯過財神,讓中獎獎金飛走;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亦提供已歸戶之雲端發票所有獎別線上即時領取中獎獎金的服務,至未完成歸戶之雲端發票,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兌獎APP拍照功能拍攝中獎發票證明聯並上傳,兌領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除了享有即時領獎的好處,中獎獎金可直接入帳,免貼印花稅票,省下兌獎時間,也可避免因逾期無法兌領中獎獎金的窘境。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請多利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透過大平台或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兌領獎,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權益,也避免中獎紙本發票毀損及遺失風險,從消費索取發票到中獎發票兌領獎金全程無紙化,一起來環保愛地球!

民眾周先生來電詢問,其哥哥甲於95年度失蹤,經法院於113年度1月1日宣告於102年1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又如甲之唯一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則乙之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係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102年1月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113年1月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之計算,則以102年1月1日之時價為準。甲之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其繼承自甲之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始發生,是該筆遺產亦准照甲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乙之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提倡企業誠信及落實法律遵循意識,於113年5月14日舉辦「廉結新篇章 誠信引路人-菸品落實法遵」企業誠信座談,邀請國內菸品製造(進口)商、關鍵產業指標企業之公司治理部門專業人員,以及對稅務、廉政相關議題感興趣之大專青年學子共同參與對話,藉由誠信治理專題分享、世界咖啡館共學方式,凝聚公私部門廉潔共識,促使企業誠信成為驅動經濟發展的穩健力量,提升產業競爭力,更藉由現場企業代表擔任誠信引路人,向下扎根智慧傳承,培育校園企業誠信的引路人。
本次座談活動由財政部謝鈴媛常務次長及法務部廉政署沈鳳樑副署長致詞揭開序幕,接續由財政部賦稅署宋秀玲署長講授「國際透明與合理納稅─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享稅務法令實務,提醒企業應誠實納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羅光達教授講授「落實菸品法遵、加熱菸審查與稅收」,分享我國菸品政策與立法情形,以及相關稅制設計與防制私菸之間的關聯性;最後由KPMG安侯企業管理公司朱成光執行副總經理,分享「誠信驅動企業競爭力:從ISO 37001看誠信經營的價值」,隨後並進行「世界咖啡館」活動,透過國內外企業實例探討,帶領與會人員進行企業誠信、誠實納稅及風險危機管理的思辨,引導企業及青年學子腦力激盪,產出企業誠信治理的集體智慧。
謝鈴媛次長表示,財政部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策,自111年起逐步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透過各項簡政便民、深化交流方式,讓往來之企業瞭解財政部各項重要政策,蒐集並協助解決企業疑慮。本次座談活動結合菸品健康福利捐經費,除向與會人員說明菸品課稅項目,宣導全民反私菸相關內容外,同時呼籲營業人應誠實申報菸稅,更要拒絕私劣菸品,守護國人健康,並宣導誠實納稅、落實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進而聚焦「誠信經營」、「透明法遵」等議題,凝聚公私部門廉能反貪共識。
沈鳳樑副署長表示,實現國家清廉環境的目標,並非僅是政府機關單方面可以做到,唯有企業在秉持誠信經營與法律遵循的良善治理下,共同努力、攜手合作,方能共同開創雙贏局面。本次活動透過國內關鍵指標企業與大專學子的共學方式,深植誠信經營理念,更銜接誠信企業的未來員工,肯定本次活動為企業服務廉政平臺以及校園誠信的具體實踐。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次座談不僅介紹稅務法令與服務平臺,還分享ISO 37001等國際規範與相關案例,更邀請財政部國庫署政風室設置「財政部企業服務廉政平臺」宣導展區,共同宣導該署推廣誠信法遵及簡政便民之理念,產、官、學各界人士齊聚藉由交流、共學,連結政府廉政法令、企業誠信經營,以及全民遵循參與,產出企業誠信治理的集體智慧,營造廉能優質的投資環境,共創國家的永續發展。

媒體報導民眾反映海外購物平台購買低於新臺幣2,000元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被徵收稅費情事。高雄關表示,經查該案係電腦抽中應查驗案件(C3),因查驗結果申報價格疑似偏低,爰依關稅法規定核定完稅價格並課徵稅費,民眾對於核估之價格及稅費倘有疑義,可備妥相關交易憑證,自行或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申請退稅事宜。
該關籲請民眾詢問時,可提供報單號碼或海運快遞分提單號碼,以方便海關及時查詢與回復相關詢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民眾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父親A君113年1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7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A君)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其中1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呢?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同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而其權利價值之計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以本案為例,A君(委託人)110年5月中旬與B銀行(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A君享有全部信託利益),A君並依契約將名下7筆土地(含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人B銀行。當受益人A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非已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所以信託財產雖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的適用,故本案應以受益人(A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7筆土地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如有其他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逾發票日期一年之未兌領國庫支票須向該署申請換發後,方能兌領款項。為優化服務品質,該署於每年6月及12月,就逾發票日期2個月至11個月仍未兌領之國庫支票,通知原支用機關轉知受款人儘速兌領。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受款人或執票人須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該署申請換發後,方能兌領,故主動提醒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受款人,儘速辦理兌領。該署進一步表示,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尚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財政部國庫署籲請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商民,儘速辦理兌領,即可避免須辦理上開換發國庫支票或洽原支用機關請求返還款項等手續,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民眾,該署不會打電話、傳簡訊給國庫支票受款人,也不會通知相關網址連結或至ATM操作,如有疑問,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以電話洽詢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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