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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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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7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屬於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該局轄內甲君於103年10月10日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買賣總價5,000,000元,嗣於105年2月10日以總價5,400,000元出售移轉登記與乙君,經減除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等相關費用100,000元,申報課稅所得額300,000元,按稅率20%,繳納稅額60,000元,經該局以其持有A房地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105,000元,補徵稅額45,000元。甲君主張其遭他人倒債,經濟陷入困境而向銀行申請貸款,嗣因無力清償債務始出售A房地,屬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房地,應適用較低稅率20%。惟查甲君係因其與第三人之買賣行為而移轉A房地所有權,非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與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房屋、土地之情形有別,不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徵所得稅,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或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計算交易所得,按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2、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舉例說明:甲君A子女105學年度上學期於外地求學期間有租屋費用48,000元,另B子女於同學年度上學期宿舍費為12,500元未列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可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60,500元(48,000元+12,500元),惟申報時須檢附相關租賃契約及付款資料影本,宿舍費部分則檢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去年5月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即將展開補徵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發單免罰案件計16‚744件,補稅金額1億2千萬餘元,繳納期間為106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止,將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未申報應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之案件,除依查得的資料核定補稅外,還會處補稅金額3倍以下的罰鍰,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稅款於8月27日前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繳稅;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但8月28日以後只能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本次補稅案件的繳款書係以郵寄方式寄發,接到繳款書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務必細心核對,如對核定內容有疑問,或欲申請增列扶養親屬,請儘速向繳款書上所載服務電話及人員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須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該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103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經調查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掌握該診所及其負責人往來銀行帳戶,發現有多筆現金存入,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亦為支付進貨款項,核認負責人漏報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336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134.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嘉義市吳先生詢問,將房屋借給朋友開設服飾店,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吳先生將房屋借給朋友開設服飾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國稅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外,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及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該分局指出,為落實推動網路報稅,積極提供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請扣繳單位善用網路報稅,以節省遞送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扣繳憑單及核驗扣繳稅款繳款書之時間及人力成本。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 莊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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