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年邁失能的父親,今(109)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甚麼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08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中若是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只要檢附勞動部所核發課稅年度(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即可列報當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政府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額(108年度為670萬元),則不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會盡量蒐集符合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資格者並納入扣除額明細資料,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向國稅局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已列有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本年215日起至316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

申請項目

申請方式

首次辦理結算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地址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
郵寄、傳真申請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
臨櫃申請
郵寄、傳真申請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僅原先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線上申請撤銷)
臨櫃申請

申請方式

檢附文件

線上申請

利用申請人自然人憑證、財政部電子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利用本人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另得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

需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國稅局核驗

郵寄及傳真

將申請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
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載或洽各國稅局索取。

   

  該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本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
結、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分居情形


      2.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
有扶養其他親屬


      4.
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
採列舉扣除額


      6.
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
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
有投資抵減稅額


      10.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本年317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超商多媒體事務機認證取得查詢碼。

 

該所指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驗證,除可應用於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亦可用於稅額試算服務之下載試算書表或線上登錄。

 

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之民眾,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倘繳款書遺失,不用再到國稅局申請補發,只要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並列印繳款書。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 取得「查詢碼」,無須利用讀卡機,即可在家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大幅提高申報便利性。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國人都知道要在每年5月報繳所得稅,而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報稅的時間點與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外僑因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有下列3種不同的申報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天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天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天數滿183天而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週,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佳里稽徵所綜所稅股 鄭股長 06-7230284轉200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其10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另符合同法第23條第2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該所分別舉例說明:

 

舉例一、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林君107年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

 

所分別舉例說明:

 

舉例二、符合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依前例,若林君係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依10511日起上路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規定,取得房地後1年內即出售應適用最高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如果因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係屬非自願性出售,可按較低的20%稅率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許多民眾誤以為房地被拍賣是屬於非自願性出售,且沒有實際拿到出售價金,就未向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規定,個人自10511日起,如有銷售10312()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均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的課徵範圍,個人出售前開房地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係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房地,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有應納稅額者並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籲請民眾特別注意,避免未依法申報繳稅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翁股長 06-2223111分機8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方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一、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二、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三、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應檢附保護令影本)。

 

  非屬前揭認定標準但處於分居狀況者,須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又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該所特別提醒夫妻分開申報、分別申報合併計稅及分單計稅規定各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義務,以免因短漏報稅額遭補稅處罰。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啓彰 
電話:04-8332100分機2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
×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2,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該年度以網路報稅,並未查調到該海外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第 132 頁,共 193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