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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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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即「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等,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邇來查獲營業人與租賃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租期4年、以每個月新臺幣9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於租約到期後即將所有權過戶予該營業人,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其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已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依前述令釋規定,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該營業人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要件者,係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四科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贈與契約,因契約效力之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贈與人需移轉贈與標的所有權予受贈人,因此種情形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能確定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申報期間,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於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贈與房地之財產價值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贈與房地1筆予乙君並簽立贈與契約書,惟雙方因房地過戶事宜發生爭執,經乙君於當年度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於110年判決確定該贈與契約有效,甲君需將房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君,是甲君需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以該房地於起訴日,即107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約2,000萬元為贈與價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贈與行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維個人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仲介報酬,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轄內甲君108年間因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格2%收取佣金報酬500萬元。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示相關費用憑證,經該局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計算其必要費用100萬元(50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近年因房地產交易熱絡,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所取得之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吳先生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涉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因係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該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負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11年8月1日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並辦妥變更登記,後來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商號於111年5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事,依據上揭函釋規定,111年5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A君,仍應對A君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揭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05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查得甲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已受有日額型保險理賠116萬元,雖未檢據申請保險理賠,但確屬該醫療支出所為之保險理賠,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提醒,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無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形,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新聞稿聯絡人:吳課長鳳琴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列予計入,惟仍應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揭露,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告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無法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交割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實際所得額,致短漏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於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務請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漏報或短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影響,消費者為了減少與人接觸的機會,消費形態改以網購為主,而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也愈來愈多,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財政部每年都會辦理「網路交易查核」專案,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以網路交易經營模式之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捐。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06年起於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銷售車用周邊商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甲君107年5月起銷售額為18萬9千餘元,已達起徵點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甲君107年5月至110年9月短漏報銷售額2千3百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餘元及處罰鍰58萬餘元。
       

鑒於目前仍有許多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因不諳法令未辦稅籍登記而受罰,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該局設計「個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我檢測表」,讓民眾可運用簡捷的方式,自我檢測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相關資訊。
       

該局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營業稅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瀏覽外,亦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為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鼓勵國人留宿國內旅宿,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政府自本(111)年7月15日起,推出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獎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宿業者所取得前揭獎助款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前揭獎助款獎勵的對象為旅客,由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者,於旅客入住時核對個別旅客之身分證明文件,符合獎助資格則現場「折抵」住宿費,再向所在地縣(巿)政府申請核撥款項,免由旅客個別申請,以簡化作業流程。旅宿業者提供旅客住宿所收取之代價,應包含「住宿費」的獎助款及旅客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金額,均屬住宿房價收入,使用統一發票的旅宿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本年7月28日(星期四)入住A大飯店,房價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經A大飯店於結帳時確認甲君未申請過悠遊獎助且已接種三劑疫苗,直接折抵房價1,300元,並向甲君收取3,200元,A大飯店除開立住宿費統一發票3,200元外,由政府補助之1,300元,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業者,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09年出租自有房屋,收取租金收入468,000元,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雖甲君主張以該屋打通隔成7間使用,其中5間租予他人,2間自用及提示相關費用憑證金額合計300,000元申請全數減除,該局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按出租房間比例、核算該屋出租房間應分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214,286元(300,000×5/7),核定租賃所得253,714元,補徵稅額50,742元,並裁處罰鍰25,371元,甲君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民眾如有出租房屋短漏報租賃所得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暸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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