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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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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茲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以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


一、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會計師簽證雖按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查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銷售舊制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及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前揭買賣合約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四、營利事業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於換單時認列兌換損益,惟仍為外幣定存未兌換新臺幣,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五、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致多計虧損扣除金額。


六、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兩者皆會計入當期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損益屬尚未實現之損益,應予帳外調整,實際出售該資產時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6千萬元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年底該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財務上認列評價利益4千萬元,因屬未實現之利益,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109年7月按公允價值1億3千萬元出售該金融資產,財務上應將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利益3千萬元,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當年度評價利益3千萬元,惟正確應申報出售資產利益7千萬元(按出售時實際成交價1億3千萬元減除其原始取得成本6千萬元計算),致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4千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特別注意財務及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財政部自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簡政便民及落實無紙化,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出門於線上提出申請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此外,該項服務亦提供「記帳業者代理營業人申請」功能,記帳業者可透過上傳營業人出具之委任書,代理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請多加利用。

該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前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該所補充說明,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間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林小姐想要捐贈現金給財團法人,詢問辦理贈與有何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未申報者應裁處罰鍰。

 

為避免上述情形,該分局提醒捐贈人,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2年度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該財團法人。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民眾楊小姐來電詢問,過年時購買政府舉辦之公益彩券刮刮樂及運動彩券,刮中1張刮刮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須要繳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公益彩券(如刮刮樂及大樂透)及運動彩券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或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小姐刮中1張刮刮樂所獲得的獎金100,000元,係屬政府舉辦之彩券中獎獎金,中獎人為個人,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給付單位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所得稅,即扣繳稅款20,000元(100,000元*20%)後,該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0


撰稿人: 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8年8月因買賣取得臺中市東區房地,因積欠債務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於111年1月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吳君應於111年1月6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惟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58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5萬餘元。

 

該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其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可適用20%稅率,出售房地不論有獲利或虧損,亦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詳加確認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並於規定時間內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許小姐 
電話:(04)22612821轉2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112年4月1日起,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營業人暨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會持續列為加強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同意採分離課稅,則A文藝事業給付甲君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0,000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君毋須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文化藝術事業扣取稅款後記得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若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由專人竭誠提供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沈亘惠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 郭品均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27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 7千萬元以上。


(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1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6%,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1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市場交易情形,滾動調整上開標準,適時研議擴大按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設算所得額之適用範圍,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際,俾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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