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約定轉帳扣繳房屋稅,因存戶查核資料錯誤、存款不足及無此帳號等原因致轉帳不成功案件,該局將於近日內補寄稅單,請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後儘速繳納。
稅務局指出,因轉帳機構不會作第2次扣款,納稅義務人如因申請資料填寫錯或忘了存足應納稅款等因素造成扣款失敗,稅務局會於日後補寄稅單,但因存款不足累計3次以上,該局則依相關規定逕行註銷轉帳代繳。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扣款日前存足代扣稅款,如需更正轉帳資料或終止轉帳納稅,亦請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洽稅務局所屬分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尼伯特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民眾如有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災害發生前一日(即105年7月7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臺中市轄的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尼伯特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的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於106年1月7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如有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及計程車,可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免徵牌照稅。該局貼心提醒,符合雙重優惠車主,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合規定,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縱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不符。
(臺中訊)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財政部7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釋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併之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行政院第3507次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制度,俾使我國反避稅制度更加完備。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可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CFC,將盈餘保留至CFC不分配,規避原本應負擔之我國稅負,侵蝕我國稅基。為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前擬具建立營利事業CFC等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本(105)年4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於本(7)月12日三讀通過。
鑑於「巴拿馬文件」曝光後,揭露不乏個人於低稅負國家(地區)或租稅天堂設立公司情形,為建構更完備反避稅制度,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財政部復擬具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建立個人CFC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課稅規定
CFC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CFC認定原則及盈虧互抵規定,與營利事業CFC規定一致。
(一)CFC定義
CFC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 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但該外國企業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排除適用。
(二)虧損扣抵
自實施年度起,CFC各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後,再計算該個人營利所 得。
(三)避免重複課稅
已依CFC制度認列之營利所得,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且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 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之基本稅額中 扣抵。
二、配套措施
個人CFC制度施行,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國際間按共同申 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並完成相 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本制度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兼顧租稅公平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制度實施後,可進一步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並與國際接軌,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保障國家稅收。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之營業收入,涉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表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署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掌握批發商之銷貨對象,查獲多家眼鏡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事證,相關眼鏡批發商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3,400萬餘元,須補繳稅款及罰鍰770萬餘元。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將房屋出租,於收取房租時,常因疏忽未在書立的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稅票。日前即有納稅義務人將租金收據用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卻因銀錢收據出據人漏貼印花稅票,致遭國稅局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房東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所謂銀錢收據則包括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的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所以,房東收受房租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都具銀錢收據性質,均應逐次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足印花。如發生漏貼印花情事,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之罰鍰。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租金支出乃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房客多半會提出申報,房東請務必記得在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以免被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則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土地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阿明的父親去世後留有一棟房屋,阿明三兄弟平時感情和睦,經協議後,約定由經濟較不寬裕的小弟一人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知應否貼用印花稅?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為單獨所有,或是協議由數人繼承,都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均屬印花稅第5條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是以,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上述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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