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付民眾,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利醫療院所負責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張君檢附甲診所醫療費用收據500,000元,惟甲診所並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案經查獲,甲診所負責人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呼籲,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並保存收入憑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免短漏報收入而使負責人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又納稅義務人就診時,如有繳納自費項目,應向醫療院所索取醫療收據,作爲列舉扣除醫藥費之證明。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緃使僅差1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故申報時請詳實核對,避免列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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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扣繳單位採用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 ,應詳實核對申報書內容與建檔資料是否一致再行傳輸,以確保資料正確,倘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上傳資料,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合計30,000,000元,已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未依限於106年1月31日(逢春節假日 ,順延至2月6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6年3月2日始自動補報,嗣經本局處罰。甲公司負責人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106年1月23日採網際網路申報上傳薪資所得資料,惟因嗣後上傳租賃所得扣繳資料時,未留意而覆蓋前次已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 。案經本局以扣繳單位第1次上傳成功時,網頁已顯示提醒警語,惟第2次上傳申報時,未詳予檢視及核對,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後申報資料覆蓋,造成漏報系爭扣繳憑單,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為由,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時,應依序執行申報資料檔及資料審核處理等步驟,經審核無誤後再行傳輸,倘曾經上傳成功,於第2次上傳申報時應注意申報資料之完整性,避免因後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致短報或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顧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列舉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特約醫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分局再次呼籲,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因此支付護理之家之生活照顧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寒、暑假期間,莘莘學子經常會爭取打工機會,打工同學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件或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他人,領取工資時要詳細核對印領清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被不肖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成為逃漏稅工具。
該分局說明,每年寒、暑假係學生最重要的打工期,許多學生在未有警覺及防備之下,將身分證明文件或印章提供他人使用,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收到稽徵機關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時,才發現被虛報薪資。倘民眾發現薪資所得被虛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他單位工作證明、在學、服役或出國等證明文件)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勿為節省稅捐而虛報薪資,倘經查獲違章情事,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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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申請適用106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已經開跑啦!首報族如符合所得單純、採標準扣除額 、無夫妻分居或當年度結、離婚情形……等等適用稅額試算條件者,可於107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內,向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該分局舉例說明,單身之A君106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採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可在此期間內填妥申請書,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亦可以自然人證憑(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另如有扶養直系尊親屬或滿20歲以上子女者,應一併繳交同意書,如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國稅局將於4月底前寄送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書表,供其辦理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使用。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之財產,若其未向法院聲明捨棄利息或未與債務人約定抵充順序,法院將按民法第323條規定之抵充順序分配(即先抵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並作成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則債權人因而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間取得乙君之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嗣其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該擔保物(未併同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依該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甲君獲分配總金額500,000元,其中400,000元屬其受償之債權利息,該局乃歸課甲君當年度利息所得40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向法院聲明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倘對所得有疑義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查獲有漏報情事時,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分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分局特別呼籲,近年來民眾赴大陸經商及工作情形日益增加,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納稅,如有申報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洽詢,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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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項新規定及措施,包含免稅額調高,個人為8.8萬元、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2萬元;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及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該所說明,綜所稅免稅額部分,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已超過3%,因此,個人免稅額從8.5萬元調高為8.8萬元,年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從12.75萬元提高至13.2萬元。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指出,另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此外,納保法上路後,租稅規避原則不處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該所提醒您,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已於106年12月22日公告為新臺幣1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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