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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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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尊親屬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於102年已死亡,甲君104年度結算申報虛報其免稅額127,5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及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過失,申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有漏稅額,自應處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列報所得年度已離婚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為扶養親屬,致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會被處以罰鍰,因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分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繳納期間自107年5月6日至107年5月1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則應於107年6月14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7年6月15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全年綜合所得淨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淨額540,000元以下,課徵5%,累進差額0元。
(2)淨額540,001至1,210,000元,課徵12%,累進差額37,800元。(3)淨額1,210,001元至2,420,000元,課徵20%,累進差額 134,600  元。
(4)淨額2,420,001元至4,530,000元,課徵30%,累進差額 376,600 元。
(5)淨額4,530,001元至10,310,000元,課徵40%,累進差額  829,600元。         
(6)淨額10,310,000元以上,課徵45%,累進差額1,345,100元。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本局說明,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本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程式」已配合部頒標準增修「106年以前設立並因105年修改勞基法增加人事費用」項目,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如欲另行申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者,可至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https:// www.etax.nat.gov.tw)索取,請於簽章後將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綜合所得稅附件一併送交稽徵機關。若有軟體程式及系統設定問題,歡迎撥打(03)3396789分機1115胡先生;法令相關問題,請撥打(03)3396789分機1436邱小姐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7)年5月1日開始。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自4月25日起會陸續收到國稅局以掛號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或是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的郵簡。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紙本或是自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在5月31日前依通知書所載之方式繳稅或確認回復,即可輕鬆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試算的結果,必須要調整申報內容,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請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搭配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5月31日前,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結算申報,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人民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權利,民眾於今(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的新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基本生活費總額(16.6萬元乘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人數),高於該申報戶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就可將兩者的差額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白先生於死亡前2年將名下的不動產3千萬元全數贈與配偶,往生時只留下存款20萬元,往生後被國稅局補徵遺產稅,配偶白太太提出異議,並質疑稅法上對於夫妻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是騙人的,對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特別提出澄清與說明。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爲避免透過生前贈與而規避遺產稅,復於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贈與的時點距離白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了,所贈與的財產就不用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如果有像白先生這樣的情形,會不會課到遺產稅,仍然要看併入後計算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而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計算,還包括生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等)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的認定標準則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故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課稅規定只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自住規定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又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其銷售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銷售所得額(A)=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課稅所得額(B)=(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自住房地之應納稅額計算=[(B)-4,000,000元]×10%本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稅率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納稅義務人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適用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局舉例說明,外國藝術家受邀至台灣表演10天,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扣繳稅率20%就源扣繳,並不可扣抵相關費用。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07年1月25日。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6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1億4千多萬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前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使用信用卡繳稅者,可採電話語音或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直接輸入網址)進入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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