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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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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如期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訂於本(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取代以往年度核定通知書之填具並交付郵政機關送達方式。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再次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 林明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桂足
電話:(04)23051111轉71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分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分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分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後續事宜。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朱小姐
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11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緃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該局說明,於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惟進一步查核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之關聯性,故依前揭規定剔除其交際費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勿列報與業務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0


撰稿人:林俊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7

 

近來本土疫情趨緩,連續假期遊樂園成為民眾的熱門旅遊選項,有民眾反映,去遊樂園遊玩時所購買之門票,未收到統一發票,詢問業者是否有逃漏稅的嫌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遊樂園向民眾收取入園門票,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屬於娛樂性質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法填載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園內若有提供餐飲及販售紀念品,則非屬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範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恐遭補稅及處罰;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3次者,並處以停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0


撰稿人: 黃鴻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外國業者A(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交易流程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比例),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雙方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原應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甲公司得以自身名義備妥申請書、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A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境內外交易流程及內容說明暨相關合約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跨境電商淨利率30%及貢獻度50%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3萬元(100萬元*30%*50%*20%),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若欲瞭解外國營利事業其他課稅規定或取得各項申請書表,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取得所需資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王詠慧     股 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王莞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提醒,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起鳳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 王麗惠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欠繳稅捐致車輛遭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監理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車輛所有權人若因車輛老舊且不堪使用,而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者,不受禁止處分之影響。

該分局指出,曾接獲甲君來電詢問,其名下1部中古車輛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而該車已接近20年車齡,幾乎沒在使用,每年仍須負擔牌照稅及燃料費,是否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禁止處分後,才能辦理報廢登記。

該分局說明,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如要辦理過戶,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依財政部90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624號函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函請監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所有汽車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禁止處分登記)者,尚不及於限制車主辦理汽車報廢登記,故欠稅人仍可就該車輛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服務管理課 李宜儒
連絡電話:(049)2223067轉4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2.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經該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該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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