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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

【稅務法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記得為聘僱人員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委託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保全及清潔服務。

 

惟仍有部分公寓大樓為節省費用,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一旦有給付所得予聘僱人員之事實,便應責成扣繳單位主管(通常為管委會主任委員)

 

依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31日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因未達起扣點,或不屬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亦需依限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甲君99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亦為稅法規定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該管委會99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4人,

 

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0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0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大樓之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

 

其屆期仍未補報,該局依法按給付金額裁處5%之罰鍰,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惟仍應記得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未按實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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