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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前一日

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前一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並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辦理環保回收前一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因故不能使用或毀損不堪使用時,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時,並應將車牌取下連同行照、身分證正本、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辦理環保回收前一日。

若已繳納全年稅額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承辦員:吳季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3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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