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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購買土地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旋即再行出售,將被處以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購買土地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旋即再行出售,將被處以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購買土地如尚未於地政機關辦妥權利移轉登記,旋即轉售予他人,將受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買賣雙方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亦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而買方旋又與他人簽訂另一買賣契約,將上開土地出售;其後僅以原賣方、新買方訂立公契,逕持該公契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原買方(即新賣方)因未辦妥購買土地移轉登記即再行立契出售土地,將被處以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承買土地如欲旋即出售,仍應按部就班向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兩次土地現值申報及權利移轉登記之流程,以免受罰;惟若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依法免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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