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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扣繳義務人若被查獲短漏扣繳稅款,請依限完成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如逾期未補繳稅款並按實補報憑單,裁罰倍數將加重。

該局說明,某扣繳義務人經查獲102年每月給付租賃所得30,000元,全年合計36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36,000元及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局限期(103年8月20日)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知悉逾限繳日期2日內繳納,不會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遲至8月22日始向國庫繳納並補報扣繳憑單,因未於期限內補繳及補報,經該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稅額之1.6倍罰鍰57,600元。

該局指出,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扣繳義務人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且依限補繳及按實申報者,所處罰鍰倍數為0.2倍至1倍;惟如屬補繳及按實補申報均逾期者,則處1.6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繳款書限繳日期過後第2天始完成繳稅,雖依法不加徵滯納金,但因逾限繳日期,仍屬逾期繳納。為維護自身權益,扣繳義務人請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
繳納及補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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