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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房屋稅籍證明非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文件?財政部於日前再次重申,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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