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政策宣導】欠稅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得提起行政救濟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教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且該行政處分會以雙掛號等方式依法送達,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該禁止處分(或設定權利)通知書不服,應繕具訴願書、連同該禁止處分(設定權利)通知書影印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文到翌日起30日內,地方稅經由稅捐處向直轄市(縣)政府提起訴願、國稅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維護自己權益。

閱讀 650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