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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9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1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9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地出售給公司法人,誤認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致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新制房地,除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外,是否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有支付價款之事實,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買賣案件:不論有無交易所得,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出賣人(即贈與人)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買受人(即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以實際支付價款核認其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以符合一定條件之身心失能者為適用對象,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而相關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並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照衛生福利部令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未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另因上開失能者之長照費用與醫藥費性質有別,長照費用尚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惟民眾卻常檢附看護費收據,而將該長照費用列報醫藥費扣除額,致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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