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 (1212)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以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給付營利所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下面的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 1.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營利所得。…
本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本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本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本局指出,除下列案件外,各類所得資料申報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1.…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本局查核發現,A牙醫診所負責人甲君每個月於固定日期轉帳予乙君,經甲君表示,乙君係牙體技術師,甲君係委託乙君製造假牙,再按月支付費用,承認漏報A診所假牙自費收入,查A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本局以甲君支付乙君製作假牙費用,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推算假牙自費收入,扣除診所已申報部分,補徵綜合所得稅106萬元。本局特別呼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被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4年底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105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5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依甲君來電所詢,其以2,7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5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第 112 頁,共 122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