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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1205)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一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320元。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即日起將針對屢遭民眾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及透過網路(包括各網路交易平台、Facebook、Line、APP應用程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除營業性質特殊及小規模營業人等依法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者,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該所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發票開立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按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被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誠實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應稅憑證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了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107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自107年4月1日起開始輔導至同年5月31日止,107年6月1日起開始查核相關業者5年內(102年起)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暨其他應稅憑證等繳納印花稅情形。 該局提醒,廠商與政府機關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若營業人無購進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不應將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間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卻將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百餘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主張其確有進貨事實,並提供相關交易之合約資料供核。經本局調查發現:1.乙公司係承攬甲公司與環保及空汙有關之檢驗業務,惟雙方簽訂合約的內容,卻為工程施作,其簽約與施作內容不符。2.乙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設備部分,僅有運輸設備10餘萬元(帳面價值),並無檢驗相關設備。3.乙公司103年度列報之進項金額合計10餘萬元,主要係取具丙汽車物業公司之進項金額6餘萬元,其餘為汽車維修及輪胎等支出,無與檢驗相關之支出。是乙公司如何承作系爭合約之檢驗業務,顯有疑義,無從認定確有承攬檢驗勞務之事實。本局乃依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將取具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表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且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本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仍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106年7至8月當期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9月15日前申報同年7至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而遲至106年9月28日始完成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本局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因無營業收入,誤以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嗣後甲公司未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已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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