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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1202)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於防止揭下重用,倘以鉛筆在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劃線,則因易擦拭而無法達成註銷效果。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正確註銷方式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劃線註銷者應以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為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仍應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將針對轄內營利事業單位及未辦稅籍登記營業人展開實地清查作業。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如果沒有取得進貨憑證,銷貨時也沒有開立銷貨發票,因該二行為違反之行政法義務有別,所以應分別處罰,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銷貨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繳營業稅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在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訂金,亦不得申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例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或延遲支付租金之違約金、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等,均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營業稅法第16條規範之銷售額,因此,營業人有收取前揭違約金情事,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而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如違反醫療法規定者,予以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呼籲各醫療機構切勿以身試法。
本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如於發票價格以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亦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本局說明,關務署於107年1月4日新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案件,須將賣方工廠至貨物出境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各項買方負擔之費用)填列於出口報單之「應加費用(19)欄」,再以「發票總金額(16)欄」與「應加費用(19)欄」之合計金額填列「總離岸價格(21)欄」,惟此修正並不影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國內賣方營業人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發票總金額(16)欄」,應填報實際交易價格(即商業發票所載金額),並據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如於發票價格外另收取之其他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法院做成之和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民眾持法院和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視同不動產分割契據,依法繳納印花稅。   …
本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致電稅務局詢問新建廠房需購置冷氣、電梯等大型電器及埋線安裝工程,合約兼具買賣動產、承攬兩種以上性質,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課徵範圍。其中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如果沒有取得進貨憑證,銷貨時也沒有開立銷貨發票,因該二行為違反之行政法義務有別,所以應分別處罰,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銷貨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繳營業稅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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