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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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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海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類型常見為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列報該類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利用閒置資金購買海外高收益成長基金,次年初於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時,因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通知單載有配發海外利息收入暨出售海外基金利益合計660,000元之情事,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132,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所得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所得資料,並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如因一時疏忽致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孫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再精進,手機報稅除新增可編修扶養親屬、所得額及扣除額外,也新增了行動支付及電子帳戶繳稅功能,民眾可以宅在家利用手機完成報稅;針對仍需要到國稅局臨櫃報稅或查調所得的民眾,今年首度提供「臨櫃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紓解報稅人潮及避免群聚之染疫風險,同步開放「網路」及「電話」預約臨櫃服務,民眾可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日洽辦網路申報或所得查調服務,並於預約時段內報到,將優先受理並提供服務。民眾倘無提前預約,欲當日前往臨櫃報稅,仍可查詢各地國稅局叫號進度,並利用網路進行「線上取號」,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https://tax.nat.gov.tw/ )提供「現場報稅預約及線上取號」服務,民眾可選擇洽辦之國稅局,並選擇服務類別及時段,即可完成預約或線上取號。此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亦提供語音預約報稅服務,民眾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轉9進入預約語音流程後,只要輸入欲前往報稅單位的郵遞區號前3碼,即可完成快速預約服務,省時又方便。

 

該局提醒,所得稅申報期間設置戶外民眾等待區,管控室內報稅人數,避免群聚風險,籲請民眾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包含全程佩戴口罩、量測額溫及手部消毒等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1)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5.6萬元(76.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提醒,民眾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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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者,務必記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至專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年度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亦應將該帳戶結清之賸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9年度領回經縣()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386萬元,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7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0.6倍罰鍰46萬餘元。

 

營利事業應瞭解上開有關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之規定,以免疏忽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1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營業稅部分雖然會被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只要記得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就不會因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例如甲公司110年10月被國稅局查獲110年6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8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1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該筆80萬元營業收入,就不會因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被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皆會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資料,營利事業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還要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為無應補繳稅額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至收到該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申請復查主張要適用列舉扣除額。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爰此,原核定並無違法,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論處,除依法不能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而需補稅外,若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或108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持續影響國內營利事業正常營運,許多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致發生獲利衰退情形,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應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已可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之所得額;惟營利事業若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乘上其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及減少之所得額。為減輕中小企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修訂報稅時符合前揭規定者,免申請即得按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合理反映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營運情形,減輕所得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09及110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1,000萬元、800萬元及600萬元,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及109年度分別減少40%及25%〔(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40%;(80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25%〕,因其110年度營收淨額較108年度減少已達30%,甲公司依其經營行業別原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則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業期間若不滿一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以計算減少幅度。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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