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配偶106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32,000元,並處罰鍰12,8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家人生病,工作忙碌以致忘記申報,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核有過失,原處罰鍰應予維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營業人承包工程,如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道路工程業,承包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瀝青混擬土廢料價款,逕自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款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6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並處罰鍰31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交易實質係承包商向發包商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發包商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發包商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承包商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承包工程以施作剩餘廢料價款折抵工程價款之情形相當常見,承包商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而遭國稅局處罰。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分局說明,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先生從108年10月1日於網路銷售平台(例:蝦皮、YAHOO購物中心、FACEBOOK直播等)銷售貨物,108年10月銷售額3萬、108年11月銷售額5萬、108年12月銷售額7萬,均未達營業稅起點,可以先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109年1月銷售額10萬,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考量網路結算的特性,網路賣家掌握銷售額資訊普遍有時間落後的問題,財政部規定只要林先生在109年2月底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109年2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均由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即109年1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使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始得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租賃改良物報廢損失500餘萬元為其他損失,因未提示實際報廢之證明文件,經該局否准其認列。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提出之租賃契約公證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可證明租賃改良物已報廢,應予核實認列損失云云。
經該局以其提示之租賃契約公證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固然可作為承租系爭租賃物及終止租約事實之證明文件,然系爭租賃物內部之固定資產(如裝潢、設備)於租約終止後是否拆除之情形未明,僅以該等文件尚無法證明系爭租賃改良物於終止租約後確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甲公司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醍民眾,營利事業列報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時,必須該項資產實際已報廢,並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文件或稽徵機關核備函等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繳納營業稅。實務上常有開業或復業初期之公司因尚未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被國稅局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9年2月15日申請復業,其109年1至2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卻逾申報期限(109年3月15日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3月16日)30日仍未申報,因其當期無應納稅額,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其於109年3月1日對外營業,故2月份無銷售情事,且未購買109年1至2月統一發票,應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甲公司於109年2月15日起既已申請復業,109年1至2月雖無銷售額,依規定仍應於109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銷售額,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09年1至2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且逾30日亦未申報,即構成處以怠報金之要件,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會有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問題,即使無應納稅額,亦將加徵滯報金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營業稅申報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伙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經營補習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收入採定額扣除者,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0,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200,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例如某甲108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200,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員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要以為未收取價款就不需要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眼科醫療診所來電洽詢,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是否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實務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達到降低近視度數之目的,因須由專科醫師經過詳細的檢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評估,與一般配戴眼鏡鏡片有別,且依行政院衛生署90年1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890035299號函釋,公告「角膜塑型術」為醫療行為,應由眼科醫師驗光、處方,始得為之,故眼科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
該局進一步提醒,眼科醫療診所若有從事相關醫療勞務行為,亦請如期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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