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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於96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於100 年間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

 

102年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107年間甲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呆帳損失時,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因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如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9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如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為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去年(109年)12月起至今年(110年)2月底止,該分局已查獲10件,補徵稅額100萬餘元,請民眾以實際成交價格按上開規定計算及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上班時間為8:30~17:30,中午12:30~13:30休息),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即日起將對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請各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所提供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如下:

一、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承租店面、廠房或倉庫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股東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三、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四、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各單位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教會或公益慈善機構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七、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

該所特別呼籲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無須向轄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  張欣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間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A公司股票,實質上係A公司給予甲君之報酬,但以實物方式給付,而甲君取得認購股票時,A公司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超過甲君認股價格之差價利益所得即告實現,A公司已依規定,按前揭差價計算甲君行使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與甲君,惟甲君漏未申報,經該局核定甲君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入執行年度或取得股票年度之所得額,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YouTube祭出「網紅版肥咖條款」替美國向全球網紅追稅,立委關切台灣是否也有掌握稅源,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近年持續以循金流、資訊流盡力掌握課稅資訊,「國稅局都會去了解,都會去查」,呼籲應誠實申報。

 

配合美國課稅規定,YouTube要求美國境外的創作者,要在5月底前主動申報稅務資訊,並從「源自美國觀眾的收益中」扣除稅金,由於台、美目前尚無租稅協定,扣繳率為30%;若未主動申報稅務資訊,美國將從「全球收益」中直接扣繳24%作為懲罰性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台灣網紅全球收益共新台幣100元,其中30元來自美國,主動申報的話,僅需就30元的30%扣繳9元稅款,若未申報,則要直接從全球收益100元中扣繳24%,稅額將上升至24元。

 

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稅法相關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受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詢時關切,網紅要繳給美國的稅逃不掉,那台灣稅源有沒有在掌握,台、美是否有雙重課稅問題。

 

蘇建榮表示,按規定網紅收入中如果有美國來源所得,就要向美國繳稅,如果是境內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在台灣繳稅,「國稅局都會去了解,都會去查」。

 

財政部官員補充,目前沒有針對網紅啟動專案查稅,不過實務上在執行網路交易查稅專案時,能掌握到網路店家、企業的金流支付情形,其中可能包含付給網紅的代言費等,可以進一步了解網紅是否有短漏稅情形,目前已有個案被補稅,後續將持續查核。

 

至於台美兩邊收入如何課稅,財政部官員解釋,一名YouTuber賺100元,其中來自美國收益為30元,來自台灣為70元,在有主動申報狀態下,美國只會就30元部分扣繳30%、稅額為9元。

 

來自美國的收益30元,在台灣報稅時是視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按規定金額高於超過免稅額670萬元,才有可能需要繳稅,沒超過則不用繳稅;假使真的有繳到稅,已在美國扣繳的9元,也可拿回來扣抵。

 

至於有網紅指出,台美因為沒有租稅協定,導致「美國來源所得」稅率達30%,相對美、中有租稅協定,台灣YouTuber得適用更高稅率。蘇建榮回應,去年已向美國適當反應,將會繼續努力。

 

文章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29025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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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居家檢疫(隔離)員工薪資費用,如何計算適用加倍減除之金額?

 

   雇主於員工檢疫(隔離)期間給付薪資金額之計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請假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

 

   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1日薪資2,000),於10941日至4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

 

   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天=1日薪資2,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天(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且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

 

例一:A公司給付甲君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8日=16,000元

例二:A公司給付甲君半薪防疫隔離假

半日薪資1,000元×8日=8,000元

例三:A公司給付甲君3日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3日=6,000元

 

例一:A公司給付甲君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8日=16,000元

例二:A公司給付甲君半薪防疫隔離假

半日薪資1,000元×8日=8,000元

例三:A公司給付甲君3日全薪防疫隔離假

1日薪資2,000元×3日=6,000元

 

因此,A公司得就上述實際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零為限。

 

員工請假事由須為「不可歸責於雇主」始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適用。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區域返臺民眾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隔離)後,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給付該返臺員工隔離期間之薪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在109年度如有出售預售屋賺取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在110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兼銷售眼鏡等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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