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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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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分配集資購買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過年將至為提升中獎機率,不少人紛紛集資下注購買彩券試試手氣,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於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仍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元(10萬元 x 1% x 3個月)通知繳納。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又於111年10月再出租屋頂予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11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應視該貨物購入時是否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之用途而定,分別適用免開發票與應開立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貨物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反之,貨物購入時非備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近日辦理尾牙餐會並舉辦摸彩活動,其於百貨公司購買商品做摸彩使用,作帳時以摸彩禮物入帳且該進項憑證未作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楊博淵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9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歸屬列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8年6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入預售屋,於110年3月1日建案完工,同年4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111年11月1日出售,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計3年5個月,是否可適用35%稅率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即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30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始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之權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王先生購入預售屋俟交屋後再出售成屋,交易成屋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至完成交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與成屋持有期間併計,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蔡沁蓓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者,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近年來,每年皆有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之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家伃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在統一發票對獎時,才發現中獎發票變得模糊不清或有破損可否兌獎,補救方式是找到原開立中獎發票的業者重新補印。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仍可兌領獎。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中獎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或洽國稅局查詢原開立中獎發票之營業人登記名稱及地址,聯繫該營業人,經其核對無誤後,提供加註「補印」2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如為紙本中獎發票,則請營業人影印存根聯(交易內容須清楚,如模糊不清,則請營業人於存根聯影本書寫交易內容),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中獎人即可持補印之中獎發票併同原中獎發票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免去中獎發票遺失、破損模糊不清無法兌領獎金的風險,且每期發票開獎,同時享有一般獎及專屬獎項雙重對獎機會,如設定領獎帳戶,獎金直接入帳,好處多多,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宋依恩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陳如君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107年度購入土地,嗣於109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該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損益時,應正確計算相關交易房地之取得成本及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詳情請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孟慶恒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

該所接獲王先生電話詢問,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0萬股,於111年以每股成交金額25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該如何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王先生該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191.15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所提醒,本項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個人如有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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