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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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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該局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該局說明,前述扣繳義務人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除填寫扣繳義務人專用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應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前,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項下,查詢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據以計算應扣繳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如查無案關交易電商之公告資料,再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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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維護國內治安及國人安全,立法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第86條修正案,經總統於同年5月11日公布,將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該條規定之罰鍰額度上限由新臺幣3萬元提高至300萬元。為使海關對前揭業者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基隆關指出,裁罰原則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違反各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與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之違規行為態樣,審酌其應受責罰程度,按違章行為性質區分3類型,分別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於附表;各類型裁罰基準,依業者於最近1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之罰鍰;裁處罰鍰時,並應依所定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之加權事實),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倘違規狀態持續有改正必要時,並應命限期改正。

該關進一步說明,裁罰原則尚對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違規案件不適用附表之情形及行為後附表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等均予明訂,期能確保海關裁罰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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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實質投資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109年度150萬元、110年度180萬元及111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簡要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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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近日出售甲公司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是否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一、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二、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張先生出售甲公司的股票,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張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係為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範圍,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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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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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其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常誤認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開徵,沒有稅法上應自行主動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國內的李先生承租店面開設小吃店,該店面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張小姐每月給付租金給李先生(居住者)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如有憑單申報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如有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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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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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早期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應否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內政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制定公布後,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前揭暫行條例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該局呼籲,前揭暫行條例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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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112年4月20日發布修正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新增第12條規定:「海關應於每年2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2月底前送海關備查」,請業者接獲通知後及早準備,以維護自主管理品質,強化海關監管效能。

基隆關指出,近年為提升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自主管理實務作業,加強實施各類稽核,以發掘實務執行問題並檢討改進;為符前開辦法規定,將參據以往稽核結果所發現問題、業者業務性質及違章紀錄情形等,選定個別稽核要項,預訂於113年1月通知所轄自主管理業者,納入內部管理查核機制,由業者制定標準作業程序並製作稽核報告。考量由業者實施內部管理查核機制為全新措施,該關將輔導業者滾動調整修正,以利業者持續精進管理,並準時完成稽核報告製作。

基隆關呼籲,海關致力通關便捷及維護貨物安全,自主管理業者協助海關對貨物流通管控扮演重要角色,不論在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或是提升貨物通關效率方面,是重要的協力夥伴,期盼新措施之實施,能與海關共同達成維護貨櫃(物)監管安全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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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購入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是將購入備供銷售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使用時,其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平板電腦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210,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無線藍芽耳機,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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