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貸與友人供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於96至98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惟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除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外,尚有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係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之情形,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自己就讀研究所繳納的學雜費能否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需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該分局強調,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若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上開院校,則不適用本項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為林小姐,則林小姐自己就讀研究所繳納的學雜費,不可以列報扣除;但林小姐若由父母申報扶養,就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玉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各式憑單免填發範圍,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已於規定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完成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申報。二、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紙政策,請扣繳單位配合採用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得稅各式憑單原則上雖然免填發,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所得人要求填發各式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納稅人多元且便利的申請管道。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惟應先減除所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王君104年度利息所得15,000元,配偶謝君利息所得3,720元,則該申報戶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8,720元,王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3,339元,經本局剔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8,7200元,王君不服,申請復查。本局以依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當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18,720元,是原核定剔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8,720元,尚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除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始得依其淨額列報。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本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其中有關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明定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該計算基準,自106年度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請財政部公告,以符實際。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104年8月5日給付股利所得50,000,000元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B公司,雖已於當日扣繳稅款10,000,0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8月14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8月20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法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主張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繳納,且事後發現已自動補報,請免予處罰。經該局以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自動補申報,仍應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訂於106年12月27日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2時至5點(共2場)在該分局辦公大樓7樓禮堂舉辦「106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暨免填發作業(含網路)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講習課程完全免費,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講習會專區報名參加,名額有限,額滿為止;現場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講習會前3天至該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講習報名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電話04-7274325分機841姚小姐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服務管理課 姚玉嬋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