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取得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廠房予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違約金」,該違約金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出租廠房)而取得之款項,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前揭規定係指該項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續前例說明,若是「甲公司想出售廠房而提前解約」,並依約「給付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乙公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衍生而取得買方支付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賴思秀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同業公會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所收取的收入,為公會非例行收入屬其他所得,執行業務者不論是自行或派員參加,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之支出,即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得以核實減除,俾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惟要注意,取得公會所給予的憑證是「統一發票」或「收據」,如果公會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得以該發票為憑證,直接列報教育訓練費;如公會給予「收據」,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並填發予公會。
該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於年度中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2次,1次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2張。A建築師事務所應於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錯誤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或更正申報,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即可減輕處罰。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王雅芳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 吳虹霓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1
最近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非營業人相關欄位如何填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其「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而「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含稅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含稅單價乘以數量之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甄幸福小姐於112年2月到甲公司購買新衣1件12,000元,回家試穿後覺得尺寸不合,但因忙碌遲至112年4月始辦理退貨;甲公司開立該筆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於112年3月15日申報,因此,應取得買受人甄小姐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作為下一期申報憑證。因買受人甄小姐非營業人,證明聯上「單價」欄位應填寫12,000元,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寫11,429元【12,000元-(12,000元÷1.05×0.05=營業稅571元)=11,429元】,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非營業人退貨,發生於當期營業稅尚未屆申報期時,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應取得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0
撰稿人: 梁德祥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帳證,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者,得依規定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楊淑圓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土耳其今(112)年2月6日發生強震造成重大災情,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發起募集物資活動,企業紛紛熱心響應捐贈物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捐贈物資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自己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作為捐贈物資,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為銷售登山及露營用品之業者,為響應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募集物資活動,決定捐贈1,000個防寒睡袋給土耳其,由於A公司購入該批睡袋時以進貨列帳且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於捐贈時按門市售價1,050元(含稅)及數量1,000個,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所載稅額50,0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揮愛心捐贈物資之同時,應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係從事鋼鐵加工業,最近向銀行融資貸款購買土地,短期內並不做任何營業用途,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當期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某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公司購置數筆土地閒置未用,經進一步查證,公司為購置該土地,向金融機構貸款,當年度利息支出數百萬元,並帳列利息支出項下,雖該土地已辦妥過戶手續,但因該筆土地未供營業使用,經認定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該筆土地出售時,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故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應注意並非所有借款利息皆可申報為當期費用,應按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之列報方式,以免因不符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0
撰稿人:宋美玲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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