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承租社會住宅更優質的服務,該局中和稽徵所首創與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新北住都中心)跨域合作,共同辦理「一站式查詢所得及財產」便民措施,免去民眾先至國稅局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再到社會住宅管理中心申辦,來往奔波之苦,以強化在地民眾申請承租社會住宅的便利性。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改善居住環境,落實居住正義,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興建社會住宅,為照顧弱勢族群,社會住宅的招租以所得較低或無不動產者為主,想要申請社會住宅的民眾,須至國稅局申請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所得及財產資料。為提供民眾更便捷的查詢服務,該局中和稽徵所主動與新北住都中心合作,提供「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一站式服務」,申辦民眾可直接授權新北住都中心代為查詢其家戶成員的所得及財產資料,節省民眾舟車勞頓的時間及成本。
該局說明,新北住都中心113年2月29日正式公告,新北市113年度首批社會住宅(包括土城大安、土城永和、板橋江翠、土城明徳2號、五股成州、新店央北及三峽國光等7處)辦理聯合招租作業,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2日起至同年4月11日止,申請時應檢附由國稅局核發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再併同其他證明文件,始能完成申請送件作業。民眾只要於社會住宅申請書中授權新北住都中心代為向國稅局查詢所得及財產,並於「查調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授權書」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相關資料加蓋印章或簽名,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授權新北住都中心批次代為向該局中和稽徵所查詢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所得及財產資料,免去至國稅局查詢資料舟車勞頓的不便及查詢等待的時間。
該局籲請,向新北住都中心申辦社會住宅的民眾,多利用「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一站式服務」,授權新北住都中心向國稅局查詢資料,省時省錢又方便,一舉數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多利用社群媒體、電話、簡訊及電子郵件社交工程等詐騙手段,並假藉申辦各種業務為由,誘使民眾上當受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及財物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各種「假退稅、真詐財」的不法行徑,若收到疑似以國稅局名義或來路不明的簡訊通知、電子郵件,切勿開啟連結及輸入個人資料,以降低電腦中毒及駭客入侵竊取個資的事件發生。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電子郵件、Line或簡訊通知等方式要求民眾提供信用卡安全碼、銀行存款帳號、帳戶餘額等個人資訊,更不會要求將稅款匯入指定帳戶或提供網址連結辦理繳、退稅。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各地區國稅局確認,以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有關報載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一事,鑑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倘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尚無包庇情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澄清說明如下:
一、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規定,OT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該案於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之適用,亦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四、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1年3月設立,111年間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合計新臺幣450萬元,卻未依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案經該局責令甲公司負責人A君限期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憑單,A君雖依限辦理,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仍應就違反扣繳及申報義務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實務常見新設立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或扣取稅款後未向國庫繳納,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致遭受處罰。如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繳納稅款情形,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減輕處罰。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調查作業已經開始,為廣納各界意見,該局歡迎營利事業透過所屬產業同業公會提供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具體修訂意見。
該局說明,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意見之蒐集,係透過各產業同業公會彙集所屬會員(營利事業)當年度營運狀況、產業景氣等提具修訂建議及統計資料,再由中華民國全國工、商業總會及工商協進會轉送國稅局彙辨。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訂定,係參酌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及提供統計數據,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核定資料,加以彙總修訂,以使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更符合產業現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3年3月8日辦理「113年度廉政大聯盟研習營」,由李雅晶局長帶領所屬分局分局長、稽徵所主任與兼辦政風業務同仁,共同集思廣益及研商廉政政策如何更有效推展落實,並邀請海洋委員會王永昌專門委員擔任講座,以「從如何扮演好機關守護者談起」為題進行專題課程,藉由自身公務處理經驗分享,講述突發事件應變與公務溝通協調等技巧,有效協助同仁即時解決問題及共創徵納雙贏;另跨域與臺灣港務公司共同深化交流法務部廉政署持續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廉能政策。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服務範圍涵蓋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6縣市,設有7個分局及7個稽徵所,轄區遼闊,僅臺南、新營及屏東分局設置政風室,其他分局、稽徵所雖指派專人協辦政風業務,惟廉政工作時有創新變革,有必要定期召開研習營,以共同研討廉政業務推動重點及凝聚廉能共識,落實企業服務廉政平臺之「企業誠信.簡政便民.公私協力.永續發展」政策。

財政部於113年3月19日至22日「第二屆2050淨零城市展(Net Zero City Expo)」,邀請9大公股金融事業就「綠色金融」主題配合參展,並分就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企業低碳轉型服務、都更危老及綠建築、綠色投融資、數位金融等5大主軸,共同展示為達淨零目標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揭示綠色金融在推動淨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並展現財政部ESG倡議平臺相關執行情形。
ESG倡議平臺112年主要推動成效如下:
1.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入選道瓊永續性指數(DJSI)成分股。
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定「第1屆永續金融評鑑」排名前20%業者。
3.督促公股金融事業於投資、融資及商品審查流程納入ESG(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因子,並落實將ESG納入授信審核及貸後管理機制。
另財政部ESG倡議平臺短期具體執行方案已於111年底屆期並全數辦理完成,包含簽署赤道原則,簽署支持並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架構,依循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準則編製ESG/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並委請第三方辦理驗證等。中期具體執行方案,截至112年底,已完成包含8家公股銀行發行綠色債券6檔計新臺幣(下同)60億元、社會責任債券1檔計10億元、可持續發展債券15檔計205億元,合計275億元,並於投資、融資及商品審查流程納入ESG因子、將氣候變遷風險納入風險管理政策,及上市之6家公股金融事業辦理TCFD第三方驗證等計18個項目。
財政部ESG倡議平臺自110年9月成立後,各公股金融事業均戮力執行方案各項措施,積極落實永續金融發展及ESG理念,期藉由公股金融事業號召力,引領民營金融業者共同發揮金融業投融資影響力,建構金融、企業、社會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金融生態圈,俾達成國家2050淨零轉型目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自今(113)年4月26日開始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不過獨資、合夥組織112年度期間如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以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之情形,就不能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先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於今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本身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的所得資料。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的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線上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資料進行歸戶,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的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倘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1年。
關務署呼籲業者,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若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恐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關務署最後表示,業者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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