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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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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如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補單繳納,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逾限繳日期30),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即依上述規定裁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舉例說明,林君1輛排氣量1,499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該車112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日為112731日,因未繳納該期使用牌照稅且於同年915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此除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1,509元,應處罰鍰金額為112年度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0.3倍〔即7,120*258/365(11211日至違章行為日同年915日計258)*0.3=1,509元〕。
該局最後表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局總局、羅東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140~148。另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機車過戶、異動等問題,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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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房屋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夫妻相互贈與房屋亦屬契稅條例所明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千元。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及房屋之課稅規定不同,贈與房屋應如期申報契稅,以免逾期遭加徵怠報金。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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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減免地價稅的土地(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尚未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者,請務必於1139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同年9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今年度地價稅才可以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14年起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55課徵,土地如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四要件,於923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經核准後,今年度地價稅節省至少4倍稅金。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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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3年地價稅將於111日開徵,想節省荷包做個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嗎?趕快檢視自己名下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工業、停車場及加油站等用地特別稅率,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騎樓走廊、寺廟及教堂等用地減免規定,如有符合規定,請記得於923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即可適用,別錯失節稅機會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今年適逢公告地價調整,經調整地價之土地,地價稅可能隨之增加,提醒民眾重新審視土地課稅情形並調整節稅規劃,以節省稅負。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例,假設張先生有AB兩處自用住宅,111年擇定稅額較高的A處適用稅率2‰,113年發現B處因地價調整,稅額反而高於A處,為達到節稅效益,建議張先生重新擇定改申請B處適用稅率2‰;再以工業用地稅率說明,假設甲公司持有土地設廠從事製造加工業,112年總地價因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而適用一般用地稅率10‰,113年因地價調整導致適用累進稅率15‰,建議該公司可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10‰,以降低稅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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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王老伯長年務農,在牛埔東路附近持有一塊課徵田賦的都市土地,於1125月公共設施已完竣,現況仍作農業使用,詢問今年是不是就要開始繳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情事,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徵收田賦。
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若4項設施都已全部建設完竣,即屬公共設施完竣,即使土地實際作農業使用,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王老伯的土地於1125月公共設施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但與課徵田賦規定不符,應於今年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如遭查獲,除依法追補應納稅款外,還可能處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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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地價稅開徵都會接到民眾電話詢問,今年才剛取得的土地,為什麼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年度中間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並非只繳納自取得土地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您是8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該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小新依地政機關登記所載於11398日取得土地,意即小新為1139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所有權人,小新持有該土地雖然未滿1年,仍應繳納113年全年地價稅,所以小新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在113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自113年開始就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114年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屬於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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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應注意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重估價值。如有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之情況,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21日申請資產重估(重估價基準日為1121231日),重估資產是801月以新臺幣(下同)6,200萬元購入之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建築物已屆耐用年限,甲公司仍供營業使用,並預估該建築物尚可再使用10年,殘值0元,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按原提列方法於應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按尚可使用年限10年自110年起調整補列折舊至1121231日,並以未折減餘額140萬元辦理資產重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重估後增加之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日後處分該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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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某地方政府財政首長認為,財政部邀集地方政府會商未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係本末倒置,中央應先歸還地方15%稅收,再來討論水平分配問題,財政部澄清如下,盼各界勿再以訛傳訛:

一、收支併同考量,中央並未因精省獲益

精省前後比較,中央收入雖增加1,505億元,惟支出增加2,892億元,收支併同考量,淨減少1,387億元,尚不論承接省府債務8,193億元,故中央並未因精省獲益。此外,部分地方政府承接業務,中央均已透過補助款提供相應補助;以113年度為例,地方支出移轉中央事項,如勞健保經費891億元、老農津貼160億元,合計達1,051億元,目前勞健保已全數由中央負擔,另老農津貼新增經費亦由中央負擔,要求中央歸還地方15%稅收,應屬無理。

鑑於完善之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應併同考量事權及支出劃分,學者專家普遍籲請修法應錢權同時下放,倘中央與地方垂直分配僅考慮釋出財源,未通盤考量事權劃分,除影響中央推動國防、社會福利及重大建設等支出預算財源籌措、排擠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外,易恐造成不經濟支出,影響地方財政紀律。

二、近年地方財政已獲改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應優先處理水平問題

以往地方財政面臨不足及不均問題,近年中央透過統籌稅款搭配補助款等財源挹注,整體地方收支由101年度差短589億元,至104年度已轉為賸餘117億元,112年度整體賸餘更達648億元,當前整體地方財政並無不足問題,故現階段應優先透過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改善水平分配問題。

檢討水平分配關鍵問題在於謀求各界共識,統整22個市縣意見是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積極作為,此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困難度,先前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完成修正,主要在於各界共識難以形成,爰分配機制應應力求完善,並儘可能取得最大共識。倘以先求有再求好心態,倉促修法,而未能將妥善的水平分配公式入法,一旦改變現有財政秩序,恐是另一個分配不均之開始,將使再次調整分配機制更加困難,對國家長遠發展及財政制度穩定,均有不利影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經該部就未來統籌稅款分配指標2次邀集會商,凝聚修法共識,已獲初步成果,部分尚待進一步研議之分配指標及各類指標之權重,將持續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協商,逐步縮小歧見,以利後續修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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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394)日財政部再次邀集地方政府就未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擇選表示意見,就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兩大類項目之細項分配指標大致獲致共識,惟該等指標尚須賦予權重,因地方政府各有主張,仍待進一步整合。

財政部前於11381日邀集會商,其中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數、工業就業人口數5個分配指標已獲共識,至於其餘指標,該部業於今日再次邀集會商繼續整合協商,地方政府意見已進一步收斂,再獲共識指標如下:

一、在財政努力方面,除上次會議已獲共識之營利事業營業額外,再納入財產稅努力(包括:財產稅稅基、成長率及相對努力程度)、非稅課收入努力(包括:規費、工程受益費、罰賠款及其占自籌財源比率)等指標;另為合理反映財政努力,兼顧地方規模,相關指標可考慮納入人均因素,予以均衡城鄉差異問題。

二、在基本建設需求方面,土地面積部分,離島地區及農牧用地部分,考量建設成本較高及田賦停徵影響,研議採加成計算;林業用地、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護用地部分,為合理反映地方政府管理成本,研議採打折計算。人口數部分,考量離島地區建設成本較高研議採加成計算;另為反映地方施政成本,以各市縣65歲以上及14歲以下人口數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逆指標)作為調整係數。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與農林漁牧產值併同考量等。

有關支出節流努力、再生能源及污染防治等建議指標,因地方政府意見仍明顯分歧,請地方政府會後研提意見,再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及環境部研議可行性,或有無其他適當指標。此外,地方政府對公立醫療院所之補助經費、原住民55歲以上老人法定社福支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費,研議納入基準財政需要額計算。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會議已獲共識分配指標,惟在權重安排方面,地方政府意見仍有重大差異,以營利事業營業額為例,因總公司多設於都會區,對其有利之地方政府建議該指標權重不宜過低;至於工廠所在地及農業縣市,主張該指標權重不宜過高。後續權重及調整係數之設計,財政部將就整體合理性及妥適性再作通盤檢視。至於有待進一步研議之分配指標部分,將持續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協商,逐步縮小歧見,以利後續修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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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91日起至9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者外,均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報繳作業。該局特別整理113年度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含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不符前開條件,則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相關附件,向國稅局申報。

二、採試算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時免納入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稅率20%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另當年度前6個月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僅至112630日,113年度已無受疫情影響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

四、113年度除原有繳稅方式外,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納程序。

五、營利事業如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則應於11310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除將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核定為暫繳稅額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欲了解更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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