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資幫子女購置房產,課徵贈與稅事宜。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除滿足節稅規劃,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分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台中訊)知名魔術師張先生詢問,若計畫邀請弱勢團體免費觀賞他的表演活動,是否需要申報娛樂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舉辦臨時性魔術表演活動,無論是否售票或收取費用,業者或舉辦人均須於活動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或報備手續。
地稅局說明,娛樂稅是針對特定娛樂場所、設施及活動,按門票價格或收費金額課徵。雖然納稅人是出價娛樂的消費者,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負責代徵,即使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也必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台中市立案的演藝團體,演出收入全部投入該事業使用可以申請免徵娛樂稅;非台中市立案的演藝團體,如果在台中市文化局所屬的表演場地演出,娛樂稅也可以減半徵收,此外,經文化部認可減徵的藝文活動,還可以享受再減半。
地稅局特別提醒,臨時舉辦娛樂活動,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徵免手續,而對外收取費用者,將處以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請業者或舉辦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114年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調整後之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部分,114年適用之CPI較上次(106年)相比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按上漲程度調整如附表。至於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因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而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該2年度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所以不在此次調整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114年度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記得適用調整後之課稅級距金額正確申報,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基隆關表示,為增進通關便捷及強化業界與海關間多向溝通,本(113)年12月13日舉辦本年度第2次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及承攬業聯合座談會,相關業者及公會代表踴躍與會,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基隆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臺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等。
本次座談會開始前,由基隆關關務長張世棟表揚本年度績優自主管理倉儲業者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特別嘉許該公司將資訊科技導入貨櫃供應鏈安全作業的卓越成就,並親自頒發獎狀;座談會續由該關副關務長吳慧燕主持,會中對業者提案進行深入討論、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並就重要業務事項逐一向業者宣導,深獲業界肯定。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本次座談會業者踴躍建言,包括逾期貨物或納稅義務人聲明放棄的貨物,期能不經拍賣優先銷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場域專責人員在職進修講習得採行全線上課程;當年度取得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者得免再另行取得進修講習8小時訓練課程;現行使用之「電子式封條鋼纜」得調整長度;稅則預先審核案件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補件;另期對於出口一般貨櫃與合裝(CFS)櫃加封規定及應付費用能獲釋疑等。該關認真傾聽業者需求,坦誠互動,相關共識將作為精進關務業務參考。
基隆關說明,本次座談會亦特別就同批進口貨物中,部分貨物涉及輸入規定B01(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而屬扣押貨物,仍應辦理檢疫簽審比對,以免造成同批其他貨物通關延宕;經濟部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出口貨物倘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範疇,應檢附輸出許可證;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過境貨物實施檢查,請運輸業者配合提供過境貨物文件;臺北港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建置工程動工,人員貨櫃出入請注意安全等事項詳加宣導。
基隆關最後表示,在法規允許範圍內,為業者謀最大利益,向為該關服務宗旨,更期能藉由舉辦業者座談會,雙方以「換位思考同理心,有效溝通創共好」的認同感,確實瞭解彼此需求,掌握關鍵問題,積極尋求解決,並加入創新措施,共同營造更優質、更順暢的通關環境。

近年文化資產(下稱文資)指定登錄數量逐年增加,國人文資保存意識提升,為推動文資保存、活化與傳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積極協助文資主管機關或其他需用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國有財產法辦理撥用國有文資不動產,並請撥用機關於撥用前先徵詢文化部意見,以確保相關文資保存規劃。
國產署協助全國各機關撥用國有文資不動產,近3年共協助撥用36處,透過機關修復與活化再利用此等具有歷史意義的場域,讓民眾感受過去的歷史記憶與現場。例如協助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撥用臺北市延平南路上之市定古蹟「撫臺街洋樓」進行修復後開放民眾參觀,讓民眾有豐富的文化體驗;撥用歷史建築「臺北刑務所官舍」修復及活化再利用,現為永康街商圈內「榕錦時光生活園區」,園區內有老屋及老樹並有文創商店、美食餐廳,有如熱鬧都市裡的小綠洲。
國產署表示,除了北部地區,近年協助文化部撥用臺中市定古蹟「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及「臺中刑務所浴場」、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官舍群」及「臺中刑務所演武場」,修復現有文資空間成立國家漫畫博物館,吸引觀眾認識漫畫文化,並以多個特色空間打造兼具博物館、圖書館、創意基地的博物館園區,呈現多元型態的漫畫展演;另屏東縣歷史建築「屏東市大武營區」原為軍方傘兵訓練基地,配合都市發展,訓練基地遷移後由屏東縣政府撥用地上營舍採分期修復,將打造為「大武營歷史建築園區」。
國產署協助機關撥用國有文資不動產進行活化利用不餘遺力,國有文資由機關進行修復再利用後,可彰顯其歷史脈絡及文化創意,予以重新詮釋並融入當代環境之中,有助於提升文資利用效益。

為提升業者報關品質,加速貨物通關,臺北關於本(113)年12月11日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由該關業務一組組長盧偉正主持,與會之報關業者及進出口廠商多達50人,參與情形踴躍並深獲得回響。
臺北關表示,本次講習宣導多項通關實務新規,包括進口報單更正審核規定、出口報關應注意事項、進口汽車零件最新規定及新增輸入規定如何填列許可文件號碼等。該關呼籲業者,申報進出口貨物應遵循現行規定,以正確方式申報通關。此外,為維護進口人權益,會中針對易誤報之稅則及具特殊規定之進口貨物,詳加說明講解,並以各種通關疑義為例,與業著充分溝通,會議圓滿順利。
該關進一步表示,期望透過宣導講習活動,讓商民瞭解最新法令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相關規定。又進口人對如何正確申報稅則及相關簽證規定如有疑問,亦可逕向海關洽詢,以利加速通關。另本次講習會資料已置放於臺北關外網首頁/便民服務/文宣資料/宣導資料下載/113年12月11日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下載參考運用。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來辦理事後稽核業務時,屢有查獲業者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逃漏進口稅費,除須補繳稅款外並依法裁罰,呼籲業者應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如有發現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請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出口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此外,海關參採世界關務組織事後稽核指引,導入輔導業者守法自評制度,凡業者於自評期間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經海關核准者,亦可予以免罰。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輔導業者守法自評制度已逾4年,成效良好,業者主動申請更正報單錯誤,只須補繳稅款及利息,免再予裁罰,但仍有部分業者不願坦承低報貨物價格,喪失主動申請更正時機,致被查獲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除須補徵稅款外,尚須科處鉅額罰鍰,至為可惜。
關務署籲請業者應把握前揭主動更正機會,以適用免罰規定,共創徵納雙贏。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向該署及各地區海關洽詢。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發生呆帳原因不同,於認列呆帳損失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所區別,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屬和解者,法院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檢具和解筆錄;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檢具法院之裁定書;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檢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檢具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文件;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其中已逾期2年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計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雖已寄發存證信函,惟並未取得送達證明,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為協助有意願繳納稅捐的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等不可恢復的損害,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捐,如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稽法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應補徵營業稅360萬元,繳納期間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補徵稅額較大,甲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惟該公司有繳納稅捐之意願,該局遂輔導該公司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該筆營業稅款,及提供與稅款相當之擔保品。經審核後,依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核准該筆營業稅款分24期繳納,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本稅15萬元及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補充說明,分期繳納稅款可以緩解一次繳納鉅額稅捐的壓力,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稽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寄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稅單之繳納期限,並按正確期別,每月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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