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在龍井區的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買了一塊土地,並已辦竣所有權登記,現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土地買賣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買方應將所有權返還給賣方,依規定應由當事人檢附合意解除契約書、法院確定判決、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因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之移轉行為,屬土地所有權再一次移轉,仍應再申報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新設備進駐配管配線工程,或導入資安產品教育訓練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2,000萬元,並擇定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0萬元,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核定結果,其中因應新設備進駐之電源配置工程200萬元支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及補稅10萬元。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租稅抵減優惠時,應注意申請條件及支出金額項目,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資幫子女購置房產,課徵贈與稅事宜。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除滿足節稅規劃,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農曆春節9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60萬餘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甲君係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經該局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應確認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公告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國產署為活化利用國有房地,增加住宅租賃市場供給,自112年3月起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推動迄今合計公告225戶,標脫158戶,標脫金額新臺幣(下同)1,863萬餘元,業務執行績效良好。
國產署表示,經分析113年度較112年度標脫戶數增加 28戶(年增率達43%),標脫金額增加740萬餘元,反映其足具市場性,該署對推動國有房地包租政策深具信心。114年度賡續辦理預計公告4批,並訂於114年1月21日公告當年度第1批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5標34戶(除直轄市之桃園市10戶、臺中市11戶外,亦擴及非6都之苗栗縣3戶、屏東縣5戶、臺東縣5戶),同年3月20日辦理開標作業,相關招標資訊將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屆時歡迎包租業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尤其是須加入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並檢附有效之會員證書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以免形成無效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將持續篩選適當標的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期能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並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公共政策及落實國有資產永續發展之目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以適用正確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名稱及定義,確認應適用之行業代號,以免辦理結算申報時填載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載適用行業代號為4642-11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申報毛利率17.5%達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為銷售電線及電纜商品,適用行業代號應為4649-20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9%,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營業成本分析資料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遂按其應適用之正確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定111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新臺幣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埸不當炒作問題,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個人交易在105年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及防杜規避租稅。
該局說明,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預售屋交易的「成交價額(收入)」、「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成交價額(收入):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二)取得成本: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三)可減除費用:1.依提示的費用憑證,核實認列。2.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款900萬元,並依約支付簽約金150萬元。嗣於113年2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更名協議書,以總價950萬元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於換約時支付甲君200萬元,並自換約時起承受甲君與建設公司所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全部內容,嗣後由乙君依工程進度支付餘款750萬元予建設公司。因甲君預售屋之取得日為112年3月,讓與之交易日為113年2月,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可減除成本900萬元、可減除費用28.5萬元(950萬元×3%)及課稅所得21.5萬元,並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繳納應納稅額96,750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以價金200萬元作為讓與甲君已支付建設公司150萬元而取得預售屋權利的代價,故其成交價額應為200萬元,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因甲君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200萬元×3%),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200萬元-150萬元-6萬元)及應納稅額19.8萬元(44萬元×45%),補徵應納稅額101,25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售予他人,於報繳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申報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價額為準,而非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總價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短報課稅所得額及短繳應納稅額。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張小姐去年出售舊屋後於美濃區購買新屋,已申請並經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後,因其未成年子女未來就學的規劃,明年需將戶籍遷移,則已退還的稅額是否會被追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申請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還或扣抵稅額,該重購房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依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規定,民眾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局補充說明,張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才將其戶籍遷出重購房屋,若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上仍由張小姐自住使用,也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除經查獲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外,就不會向張小姐追補原退還或扣抵稅額。民眾如有國稅業務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折舊,並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後,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A醫院於103年6月30日購置一輛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救護車(車種: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30%),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該院考量整體公務車輛統籌運用,於113年6月30日將該車輛無償移撥為一般公務車使用,依前揭法令規定,該車輛未折減餘額為5萬元〔=180萬元-前5年折舊計150萬元-後5年折舊計25萬元;前5年每年折舊30萬元=180萬元/(5年+1)、第6年起每年折舊5萬元=30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15,000元(=5萬元×稅率30%),A醫院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已納之繳款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該局強調,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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