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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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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1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財政部1042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及財政部1089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 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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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12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1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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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球經貿局勢瞬息萬變,為掌握我國與其他區域經濟體之貿易概況與趨勢,必須仰賴按國別統計之出口貿易資料,更是政府對外經貿談判之重要參考資訊。為維護貿易統計資料品質,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家及代碼」。

關務署指出,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報單第9欄應填入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及地方英文名稱全名及其代碼,可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填報。該署舉例說明,出口貨物欲運往捷克布爾諾(地方英文名稱Brno,代碼CZBRQ),即便途經德國漢堡(地方英文名稱Hamburg,代碼DEHAM),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仍應申報CZBRQ

為利國別統計正確性,關務署綜整近期發現出口國別申報錯誤案例如下,提醒業者注意:
一、國家英文名稱相似導致混淆:例如有業者因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DO)與多米尼克(DominicaDM)之英文名稱相似,而將國家代碼DO誤繕為DM
二、因鍵盤上英文字母相鄰而誤繕:例如將新加坡(SG)誤繕為聖赫勒拿及阿森松及特斯坦達庫尼亞(SH),或將中國大陸(CN)誤繕為喀麥隆(CM)。

為維持高品質之國別統計資料,關務署籲請業者登打報單時謹慎申報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報關後如發現申報有誤,亦請主動申請更正報單資料。有關國別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案例,請參閱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 APGA/GA17_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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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已發布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營利事業所得稅/各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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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報稅申報期,民眾查調所得或下載所得清單時,除核對自身所得外,也要多留意子女寒暑假打工的薪資收入是否與清單一致,以防遭不肖廠商浮報薪資。

該局說明,部分學生在寒暑假找工作時,遇到不肖雇主利用學生大多不瞭解稅法規定,進而要求交付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存摺等重要資料,藉以虛報其薪資,至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父母下載申報資料才發現子女打工的歸戶薪資所得遠高於實際領取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學生打工族,領取薪資時應謹慎核對薪資表與實際領取的金額是否相符,並保存薪資轉帳紀錄、薪資表(袋)或簽收證明等資料,留供核對,當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則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同時也提醒公司行號,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務必與實際發放金額相符,倘經查有虛報薪資,除剔除虛報之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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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興盛,愈來愈多營利事業藉由跨境投資賺取境外所得,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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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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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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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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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1日起延長至6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在退稅當日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方便又安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731
(第1批)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
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5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1031
(第2批)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
稅額試算:
11145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513日至6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120
(第3批)

1.逾期申報
2.
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加「直撥退稅」,可享最早退稅及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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