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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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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6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4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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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營業商號早已遷出,為何名下土地仍不是全部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不能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符合規定者應於當年度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始可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房屋原本有部分面積供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當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且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用時,除了房屋稅需於當年期322日前重新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地價稅也要一併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過認定核准,全部面積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沒有提出申請,原營業用部分會持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喔。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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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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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節慶禮品送禮需求,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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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14日出售其於1129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12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1223日至1131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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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7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7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6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71日起依114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715日起至115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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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7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
)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
)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否係由我國境內的房地所構成,指交易時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占該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之比率在50%以上。此外,計算該比率時,有關各項價值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的價格。2.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6.其他具參考性的時價資料。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淨值。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的該事業資產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持股比例為60%,甲君於1131231日出售90630日取得的A公司股份,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底的財產目錄,有82年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參考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906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1231日)在1107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41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以11071日起之交易,做為判斷基準,亦即,不限於1051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10511日以後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且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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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或為建築基地之範圍內,則無法適用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此類土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如有符合前述減免地價稅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請於當年9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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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實務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誤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致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墨西哥已繳納所得稅50萬元,申報自繳稅額350萬元(400萬元-50萬元)。經查甲公司係派員工至墨西哥A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帳列其他收入500萬元及派遣員工之薪資等相關費用420萬元;甲公司於結算申報時逕依取自墨西哥A公司給付服務收入50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00萬元(50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而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除墨西哥稅務機關核發112年度納稅憑證50萬元;惟因甲公司取自A公司收入有應歸屬之成本費用420萬元,境外所得應為80萬元(500萬元-420萬元),該境外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為16萬元(8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甲公司依境外收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而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致申報境外扣抵稅額50萬元已超過可扣抵限額16萬元,應補繳稅額34萬元(50萬元-16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計算及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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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310日申報114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4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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