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下稱居住者),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下稱居住者),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基隆關表示,購買進口汽機車新車車主申請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GC332)退還新車貨物稅進度查詢」網站(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Q/GC332),即時掌握案件申辦進度。
基隆關說明,車主可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GC332)退還新車貨物稅進度查詢」,或直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以關鍵字搜尋「GC332」即可取得連結,且只要在查詢網站上輸入新、舊車牌即可得知「申請案件編號」、「申請日期」、「審核狀態」、「審核完成日」、「退稅通知書製表日期」及「退稅方式」等申辦資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申辦資訊顯示的「申請日期」為進口車商彙整所有申請車輛資料後,上傳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的時間,並非新車領牌或舊車報廢時間;若網站查無資料,可能是進口車商尚未送件,車主如有相關疑問或申請期限將至,可先洽進口車商確認送件情形。
基隆關提醒,車主何時可領取退稅款,會根據案件申請車輛數、資料完整度及車商是否線上申請等情形而定,案件審核完成後,若退稅方式為「直撥退車主」,海關會將退稅款項直撥至新車車主銀行戶頭,無法指定將退稅款匯給第三人或舊車車主;若為「支票退進口人」,海關將通知進口車商領取該申請案號的退稅款支票,車主實際領取款項時間則須視進口車商後續作業時程而定。

為加大防堵非洲豬瘟查緝力道,財政部莊部長翠雲於今日(114年10月27日)下午抵達關務署臺北關,視察入境旅客及快遞貨物通關查緝業務,瞭解海關執行邊境防疫部署情形,要求關員針對外界關注的電商平臺等高風險貨品嚴格查緝,以高標準、高規格、高警戒嚴謹態度把守國門,嚴查嚴罰,不可鬆懈。
莊部長轉達行政院卓院長榮泰指示,要求關員嚴守邊境、持續查緝,落實進口郵包、快遞貨物及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行李百分之百X光儀檢,並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莊部長指示,海關應以邊境安全為第一優先,要加大查核力度,強化風險管控,提高高風險旅客行李、郵包及貨物開箱比率,並與各查緝機關通力合作,以最高標準強化邊境管制措施。
關務署說明,海關針對民眾以海運快遞、空運快遞或郵包進口的貨品,無論是否於電商平臺下單購買,均全面X光儀檢,各關並自114年10月24日起,針對自中國大陸、港澳、越南及泰國等高風險地區進口貨物、郵包及入境旅客行李加強抽核,提高人工開箱查驗比率,從嚴查核。每週並由主管帶隊執行專案查緝至少2次,並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檢疫犬隊配合協查。經統計114年10月24至26日,各關人工開箱查驗件數超過4千件,查獲違規豬肉製品4件共6.7公斤,均屬旅客違規攜帶入境。其中2件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及越南各1件,違規攜帶物品為肉粽、月餅及臘腸等。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海關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26日,已查獲未經檢疫豬肉製品3,422件、3,005公斤,均移送防檢署裁處。該期間查獲旅客2,119件、1,641公斤最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罰鍰;其次查獲郵包1,087件、825公斤,依該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快遞貨物則查獲216件、539公斤,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罰責最重。
關務署強調,各關也將於近日邀請相關業者座談,要求業者自律守法並慎選境外合作對象,只要在邊境上查獲違規,海關一定祭出重罰。面對即將到來的「雙11」網路購物高峰期,海關籲請民眾勿自境外購買豬肉製品,以免以身試法,全民攜手共同防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

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消費者及營業人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取用及配賦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建議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以免重複開立或列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致發生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營業人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後,可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匯入該平台或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或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賦予委任之加值服務中心,由加值服務中心代為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時,應選擇「自動選號」功能,由系統依序開立;營業人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選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由系統自動比對、檢核;營業人配賦字軌號碼予加值服務中心時,應先與加值服務中心確認自動匯入字軌號碼之操作方式,避免手動輸入字軌號碼而發生異常情事。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為政府推動企業e化及節能減碳的重要政策,提升系統自動化程度可有效降低人工作業可能產生之錯誤,營業人應及早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資料,提高作業效率及正確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新臺幣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郵政事業退回之存證函,經查郵政事業所載退回原因係招領逾期,尚非債務人拒收,與前開規定不符,尚不得認列。惟嗣後如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得於存證函送達或退回年度認列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近年網路購物盛行,許多人直接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營業,這種專營網路銷售之賣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之1規定,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自114年1月起在電商平台販售手作飾品,一開始只是興趣,一個月賣個幾件,每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人氣提升,經營規模擴大,電商平台和社群的訂單亦越來越多,每月銷售額突破10萬元。此時,小芳就不再屬免辦稅籍登記範圍,依法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和社群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像小芳這樣由「興趣副業」變成「穩定收入來源」的案例非常普遍,網路賣家請留意經營規模,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惟內包裝標示MADE IN CHINA,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相關產地標示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的外文;如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的外文字樣,且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請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其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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