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該局查得該筆預收貨款已於108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108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如有預收貨款,請於完成貨品交付時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來查核轄內某納稅義務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該納稅人同時出售應稅土地及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購入時總成本減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計算取得成本,經查證該案買賣前後手均表示交易時並無區分個別價格,且納稅人就其主張缺乏相關佐證資料,故依應稅土地公告現值占應稅及免稅土地公告現值拆分計算調減成本開徵補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同時出售應稅及免稅房地,於申報時常有就應稅房地虛減售價或虛增成本情事,致有逃漏。該所表示就是類案件將加強選查,情節嚴重者恐涉有違章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育霆
電話:(04)24225822轉2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民眾務必據實填寫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有短報,稽徵機關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最近在審理房地交易申報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及107年間取得數筆土地,於109年7月出售,同年8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列報土地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自行計算課稅所得並繳納稅額。經該局進一步查得甲君出售數筆土地係分別向多人購入,甲君申報時僅提供部分土地之購入資料,以其中取得單價較高之土地價格申報為購入之成本,該局向前手調查後,重新依各筆土地實際買入價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之成本。甲君雖稱因契約書毀損,故以購入當時鄰近地價行情申報土地取得成本,惟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自動報繳制,個人買進、賣出土地價格及支付相關費用係其所能掌握,其於辦理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時,即應據實申報。甲君雖已依規定申報,但未提供詳實正確之成本資料,嗣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短報土地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取得房地時即應妥善留存相關土地房屋成本及費用資料,並於出售房地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據實申報。勿申報不實成本費用,致短漏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曾瑞玲
電話:(04)23051111轉8258
高雄市小港區某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年1月與買方簽約出售不動產,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108年12月31日,但因事而於109年1月10日才實際交付,則該筆不動產之銷售收入可否在109年認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雖因諸多原因(例如尾款於登記後交付),而於109年1月才實際交付,但因已於108年12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依前揭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仍應列於108年度之收入,若有錯誤認列於109年度,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林姿伶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如係於上述期間受贈房地嗣後出售,即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惟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取得房地成本,係依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另受贈時所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亦可減除。
該分局舉實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6年間將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09年1月間出售,然乙君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出售時成交價17,150,000元,減除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4,873,556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0.9%調整後房地取得成本為4,917,419元,並減除取得房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含受贈時所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97,629元,另減除因未提示移轉時證明文件依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857,500元,及移轉時農地非農用持有期間所繳納土增稅90,217元,核定房地交易所得11,187,235元,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2,237,447元,予以補徵並處罰鍰,乙君申請分繳未再爭訟。
該分局再次呼籲,民眾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劉淑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8
近日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持有之農地被法院拍賣,能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例如法拍),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拍定人及債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申請人雖於期限內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超過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申請之證明文件,應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王先生的農地被法拍,於110年5月3日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如符合農地農用得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最遲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6月2日前)提出申請。若王先生雖於5月20日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但遲至6月10日始至公所申請核發農證,即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請留意相關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訴願程序。
該局表示,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稅捐稽徵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說明,近期曾發現一案例,A公司於109年12月14日收受該局復查決定書,依前揭規定,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09年12月15日起算,訴願人設址於高雄市,扣除在途期間5天,至110年1月18日屆滿,惟A公司遲至110年4月14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提起訴願期間,是本件訴願程序不合,嗣經財政部「訴願不受理」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務必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訴願,以免因逾期而使權益遭受損害。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林淑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9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改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上揭規定,納稅義務人務必主動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所得或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款紀錄和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以免因漏報或短報該項所得而遭補稅或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是否應列為遞延費用項目,以免錯計損益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 孫培芫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2
臺北關表示,近來發現進口人報運進口樣品,屢屢發生低報樣品價值情事。該關指出,樣品雖為國際貿易常見之交易型態,且經常為未涉及價款支付之無償交易,惟進口樣品縱屬無償交易,其價格仍須按實際價值申報,以符進口申報規範。
該關進一步表示,近期陸續以風險評估作業篩選出進口人低報樣品價格案件,經按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廠商守法自評」及「輔導作業」機制,向進口廠商輔導樣品申報相關規定,協助進口人主動陳報樣品正確單價,以提升其自身法遵程度,並確實配合海關政策,共創徵納雙贏。
該關強調,依據「關稅法第49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及「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規定,無商業價值之貨樣或貨樣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2,000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無商業價值,係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且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因此,呼籲進口人進口樣品,應按正確價值申報,以符合法令規定。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75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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