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方便營業人網路申報營業稅時使用,節省登錄進項憑證時間。
該局說明,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前一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參考運用。例如:111年1月6日,可查得110年6月24日至同年12月23日間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下載資料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屬固定資產,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倘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者,請自行刪除;若還有其他可扣抵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仍請依規定一併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提出申報,繳納日期屬次期者應留至次期申報。上述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營業人參考運用,營業人仍應檢視下載資料並依法令規定自行增刪修,據以申報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75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且該裝潢之效用具有遞延性質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款第3目規定,應按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逐年分攤提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因結束營業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07年1月承租營業場所,租期5年,支付裝潢費用120萬元,因具遞延效用性質,帳列為未攤銷費用,並在租賃期間內每年攤銷費用24萬元。於110年10月因遷址提前解除租約,其裝潢費用截至110年9月止已攤銷3年9個月,合計90萬元,尚有未攤銷餘額30萬元,A公司得檢附提前解約或遷址等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30萬元列報為110年度之損失,免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攤銷裝潢費時,除應注意檢附證明文件外,如該裝潢設備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以避免遭調整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分述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之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機關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三、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四、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該局提醒,請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原為111年1月31日,因111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假日,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2月7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該局指出,如納稅義務人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應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辦理薪資扣繳時,因將員工資料計算錯誤,導致溢扣稅款,且該筆扣取稅款已向公庫繳納完畢,多繳的部分是否可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復,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有應扣繳稅款時抵繳,如果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尚未抵繳完之溢繳稅款,或是次年度才發現之溢繳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10月份給付甲君薪資所得新臺幣10萬元,由於甲君未填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原本應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卻誤以6%扣繳,並填單到銀行繳納完畢,如該公司於當年度即發現錯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之1%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待甲君同年度另有應扣繳稅款時再用以抵繳;如次(111)年2月才發現錯誤,應向國稅局申請退還並更正已申報之扣繳憑單;惟如果發現錯誤時,甲君已將該筆溢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且該溢扣繳稅款已抵應納稅額者,因溢扣之稅款所得人實質已經透過結算申報獲得退還,避免重複退稅,則扣繳義務人不得再申請退還稅款。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 蕭秀慧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倘未能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綜所稅課 林君潔
電話:(05)5345573轉2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填報實際經營行業代號,如為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並應按實際經營行業代號所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正確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查核發現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4810-14居家修繕用品零售」及「4843-11汽車零件、汽車百貨零售」,惟申報行業代號為「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7%),並按「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全年所得額。經查甲公司開立的發票品名多為「伸縮馬達」或「推進器」等,另分析甲公司進項來源,也屬經營專用機械設備製造、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及原動機批發的廠商,經甲公司補充說明表示,其確實以買賣伸縮馬達及推進器等機械器具為業,該局遂調整甲公司適用的行業代號為「4649-99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且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該局乃依「4649-99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核定營業淨利,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係為簡化稽徵作業,提供便民服務而訂定,符合該要點的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寫正確行業代號,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憑查核,以免遭調整補稅。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 蘇懿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舅、姑、姨、姪、甥、表兄弟姊妹等)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位姪子免稅額,經稽徵機關以渠等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未與3位姪子同住,惟確實有資助學費及扶養事實。經該局詳予說明告知所謂「扶養」,並非僅單純給與資助或生活費用,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客觀事實,雖因能力所及,給予姪子們生活上資助及照顧,惟此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並非在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甲君瞭解後遂同意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因此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亦即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之家長列報,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該家屬之直系血親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須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財務上預(暫)估費用或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係屬未實現性質,應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出口費用中,有列報屬預估之維修設備費用215萬元,因預估費用屬於未實現性質,依前揭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該列報之未實現預估費用全數調減,並補稅4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財務上預(暫)估之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應注意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於帳外調減,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該局說明,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云云。經該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虧損憑證。嗣甲君理解係其誤解後,遂撤回復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雖然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稽徵機關裁處行為罰,該虧損還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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