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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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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台商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設立公司,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個人基本稅額,連同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匯回海外資金,如為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均非屬海外所得,至於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報海外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岱杰
電話:(04)23051111轉73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倘未依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致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罰緩。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依查調之所得資料計算所得淨額69萬元辦理申報,漏未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88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查獲將上開海外所得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經計算基本所得額1,057萬元,已超過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致短漏基本稅額77.4萬元【(1,057萬元-67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71萬元及處罰鍰57萬元。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蘇聿亭
電話:(04)23051111轉82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受到疫情影響,很多小店營業受到衝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以按其進項稅額之10%在查定稅額中扣減,以降低租稅負擔。

該局說明,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如果超過起徵點,國稅局會以3個月為1期計算查定稅額,寄發稅單給營業人繳納。小規模營業人如果購買供營業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三聯式統一發票或其他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進項稅額沒有不得扣減的情形,可以在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報扣減查定稅額。例如:111年第1期(1-3月)的查定稅額,營業人可以將取得的111年1到3月三聯式統一發票,在111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計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申報的進項稅額之10%如果超過當期查定稅額,餘額可在次期繼續扣減,若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即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亦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即應就收取之金額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如有依租約收取違約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因應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所得憑單應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款填報,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規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扣繳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款填報。   
   

該分局表示,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其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該分局說明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分局補充說明,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取得之餐會、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電冰箱作為尾牙摸彩品,銷售額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5,000元,依前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如營業人係將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作為員工抽獎獎品,且已將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贈送員工時,應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以查核案例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黃炫凱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2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標價500元的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476元、營業稅額24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寺廟的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對A宮廟之現金捐贈扣除額160,000元,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宮廟已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所有捐款程序透明公開,請准予認列捐贈扣除額。案經該局以A宮廟並未依法辦理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未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來年平順,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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