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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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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取得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另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分年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王淑君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得稅法上關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其中就營業費用支出之認列,並非僅有支出之事實,尚須該支出對營利事業係屬合理且必要,即須與營利事業之業務具有相當關連性。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總經理A君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之旅費300萬元,甲公司提供旅費申請書、出差報告單、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惟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提示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該局爰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辦理都市重劃區段徵收,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依法所領取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或損失後仍有餘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領取政府發放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30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0萬元,惟漏未申報其他收入,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並處以罰鍰7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徵收領取各項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核實認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該所說明,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林君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林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4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2.4萬元〔全戶免稅額48.4萬元(8.8萬元×4人+13.2萬×1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3.6萬元(96萬元-92.4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賴宣軒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自己與子女及朋友合夥經營建築師事務所,並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事務所做為辦公室使用,為什麼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合夥人為子女時,並無設算租賃收入的問題;但朋友屬於條文中所稱之「他人」,即便無償提供共同經營,仍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合夥人使用的部分,將依該合夥人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例如前述民眾之案例,若出資比例分別為本人50%、子女30%及朋友20%,則該房屋使用部分之20%將視為供他人使用,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年度為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如果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以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得減除之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金融相關行業人員,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列報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經該局以其檢附之發票購置商品品項大多是服飾、配件及汽車修繕等,非屬前揭規定得減除認列之項目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又甲君亦無法提出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相關說明或文件,改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核認薪資所得780萬元並補繳稅款11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如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填具「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日發生數起地震,如因天災致遭受財物損失,務必記得要拍照保存證據,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損失申請報備,以便明年辦理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可完成災損申請報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謝先生,電話:04-7274325轉203)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與之簽訂合約的醫療院所支付員工體檢費用,要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其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下列3種情形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
、給付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其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2
、給付予財(社)團法人醫院之醫檢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


3
、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缴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所得類別也不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民眾解答。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劉葳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對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業者,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及1年輔導期;對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業者則給予1年輔導期。業者如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江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所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申報及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說明,民眾應於今(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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