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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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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已展延至今(111)年6月30日,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應納稅額,在什麼時侯扣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年7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7月10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小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月30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陳小姐在7月10日前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小姐限期繳納,並自今年7月1日起依今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今年7月15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該分局說明,如民眾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分局舉例,某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A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6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不得列報;又某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B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 應先減除保險給付30萬元後,再以20萬元列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屬醫療性質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扣除,即便於所得及扣除額參考清單列示,應自行減除保險給付後再行列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謝先生,電話:04-7274325轉203)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宅經濟盛行,利用臉書、LINE等社群及蝦皮等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已成交易常態,且賣家年齡趨於年輕化,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來接獲檢舉甲君於網路銷售貨物,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涉嫌逃漏稅,經查核發現甲君自110年1月1日開始在網路銷售貨物,初期銷售額僅有3至5萬元,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銷售額8萬元,已達上述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標準,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未於次月(110年7月)月底前辦理稅籍登記,經檢舉查獲,除應就110年6月1日至補辦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尚須依規定處罰。
   

如對稅籍登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甲君、配偶,並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110年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4人),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62.7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8.8萬*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4.1萬元(76.8萬-62.7萬),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甲君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減稅效益為16,920元,較去年基本生活費額度18.2萬元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基本生活費差額4萬元(76.8萬-72.8萬),節稅效益較去年增加4,8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加貸款額度,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其貸款目的以「購屋」為限。是以,購買自用住宅後於原始貸款以外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因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110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向A銀行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貸款餘額共85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之用途非屬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增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和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0年度為4.3238比1)換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風險,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有申報問題,歡迎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手機報稅」更方便了!今年新增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使用Chrome或Safari瀏覽器登入手機報稅系統,無須安裝APP,依據指示步驟逐一操作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手機報稅提供三種身分認證方式供民眾登入報稅系統,包含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身分識別TW-Fido)。其中行動電話認證,限手機門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之月租型門號(預付卡、公司卡及親子卡不適用),且認證時須使用4G/5G網路連線,記得關閉Wi-Fi連線喔!

 

該所進一步說明,手機報稅登入系統後操作簡單,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下列5大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驗證身分(可選擇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


二、填寫基本資料(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三、確認稅額。


四、繳退稅(提供2種退稅方式及5種繳稅方式供選擇,新增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另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驗證者才可使用)。


五、申報完成(可下載收執聯PDF)。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獲得的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收入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列報減除,例如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利事業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的補償費、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對大型柴油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所發放的回收獎勵金或營利事業因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的剩餘款等。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開始申報,因應疫情嚴峻,申報期間已延長至今(111)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開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該局指出,前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進行線上試算。

 

(聯絡人:徵收科方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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