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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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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立法理由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家庭租稅負擔,故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支出,均得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倘納稅義務人本身為公教人員,所領取政府補助同一申報戶受扶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屬於其「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亦可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若該教育學費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接受教育所產生的支出,就不是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扶養其子乙君,惟檢附乙君學雜費收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雖於109年6月大學畢業後已進入職場工作,但乙君大學最後一學期學雜費35,000元係由其以信用卡支付,請准予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向甲君解說,乙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自行單獨申報,並非甲君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甲君不得列報乙君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乙君亦不得列報其本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甲君理解後遂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並不能列報扣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電話:(03)3396789 轉16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而該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診斷、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等。亦即,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以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診斷證明書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因該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嚴重病人的事實及理由,經該局以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復又提出重大傷病卡申請復查,惟重大傷病卡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以作為被保險人就醫時減免部分負擔之證明,非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遭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檢附合於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合夥經營之商號因合夥人退夥,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為獨資組織經營?

 

該局說明,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因此合夥組織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及存續,若合夥組織商號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組織就應該要解散辨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若要繼續以獨資經營時,需先註銷該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結束該合夥組織,另以獨資組織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洪莉鳳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國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常見獲取海外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等。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註:110年度適用之扣除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當年度有海外所得800萬元,加計所得淨額400萬元後,已超過扣除額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1,200萬元及基本稅額為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106萬元扣除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後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應填發扣繳憑單之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而漏未申報。民眾應特別注意如有海外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者,即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仍須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慕嵐
電話:(04)23051111轉82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產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前揭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鑑於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財政部賡續提供減輕稅負紓困措施,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可按原本費用率標準的117.5%計算。

 

該所說明,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費用標準,當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就依據部頒標準來計算其收入及費用。考量藥師、中醫師、西醫師等醫事人員位於防疫第一線,具特殊性,可免舉證,無條件直接適用,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的117.5%計算,舉例來說,掛號費收入原本費用率為78%,乘以117.5%後,可提高到92%,唯一例外的是藥師的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原本為94%,已經很高,若再以117.5%計算將超過100%,因此這項收入費用率,則是從原本的94%提高到97%。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非醫事人員的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只要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無須另行提出其他受疫情影響相關證明,適用費用率也可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以下簡稱「免稅卡」)及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其中之一)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除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外,銷售憑證並需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於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填明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7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銷售憑證影本,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定價新臺幣(以下同)10,500元(內含500元營業稅),如銷售與一般消費者,應開立總金額10,50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0元,開立總金額10,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詳細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0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00,000元,並補徵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給付,係彌補因疾病所生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前揭理賠金仍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滿6年,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符合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自住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優惠稅率10%課稅,適用條件如下:

 

適用條件

法令依據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2月1日購入A房地總價400萬元,支付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等必要費用計25萬元,其於111年5月1日將該房地以1,000萬元出售,出售必要費用30萬元,甲君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甲君自105年2月至111年5月止於A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則甲君出售A房地可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經計算應納稅額為135,000元{〔售價1,000萬元-成本425萬元(取得成本400萬元+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必要費用25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10%}。

 

該局提醒,為保障自住需求及避免投機行為,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出售自住房地時,須同時符合上開條件,方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 56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憑民眾所持健保卡或居留證進行實名制,販售快篩試劑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係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屬「代收代付」義務服務性質,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向政府機關所收取之手續費,亦屬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銷售非實名制之快篩試劑予一般不特定的民眾,與4大超商、藥妝店(屈臣氏、康是美)、全聯、美廉社、家樂福等通路所販售之非實名制快篩試劑無異,不論銷售價格高低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銷售快篩試劑課徵營業稅相關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洽詢任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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