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1年6月30日截止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請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 梁嘉妤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及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111年1月4日向該局檢舉甲公司110年10月1日收取工程解約賠償款1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經查甲公司遲至111年2月15日始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該局指出,甲公司因承攬工程之業主解約收取賠償款10萬元,是因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等履行利益之賠償,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收取之代價,雖然名義為賠償款,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所稱銷售額範圍,甲公司雖已補報補繳稅款,惟係在檢舉日之後,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應即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避免違章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近年來隨著人口結構和生活型態改變,少子化、高齡化等因素影響,國人飼養寵物風氣盛行,相關食品、外出配件、零食玩具及清潔美容等消費逐年成長,毛小孩商機備受看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寵物及相關用品,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無論買方是否索取發票,營業人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曾查獲某寵物用品公司銷售相關用品1億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乃依法補徵營業稅5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寵物相關用品,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受處罰。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陳美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應符合三要件:一、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二、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故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以及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都無須計入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受領4筆保險給付,第1筆是甲君因車禍意外領取之傷害保險給付;第2筆是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6年期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其中第1筆傷害保險給付及第2筆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人壽保險給付,非屬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範圍,無須計入甲君受領保險給付110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第3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應以110年度甲君申報戶受領死亡給付合計數3,500萬元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後之餘額170萬元(3,500萬元-3,33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第4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滿期給付,因非屬死亡給付,甲君受領之滿期保險金6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國稅局提醒,受益人受領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對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該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是以被繼承人生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以其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甲君110年1月間死亡,乙君於同年3月變更自己為要保人,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將甲君死亡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3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惟事後申請復查,以甲君死亡時其並未自保險公司獲取保險給付為由,主張不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詳細解說後,乙君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請多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其中即包括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相關資訊,如被繼承人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應注意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則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0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在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詢問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是否要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也就是說,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110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高先生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40萬元-5萬元)。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如果已經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檢視有無將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列入扣除額申報;如有,原先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11年6月30日前重新更正上傳即可,或於申報截止日後儘快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辦理更正,倘仍有相關問題,歡迎向該局所轄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該公司提示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發現該公司103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就未收取之貨款列報107年度呆帳損失,因該存證函於108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107年度,因此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避免日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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