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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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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通知書已寄發,繳納期間為115116日至12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26日),民眾可多加利用24小時不間斷之網路繳稅服務,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考量民眾偶有因忙碌或疏忽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繳稅,自1151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之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繳款書,如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可以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無須親赴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升便利性,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相關滯納金將由「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自動計算。

該局呼籲,請民眾留意繳款期限,善用多元繳稅管道,如為已逾繳納期限30日或屬分期繳納案件者,尚不適用線上繳稅方式,仍須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仍有不明暸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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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反映,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該局提醒,民眾對補徵「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金額或計算方式,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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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1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3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退稅相關程序,請民眾提高警覺,慎防詐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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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11日至131日,因1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1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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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主動檢具該貨物「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方得免證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視為未輸入,無須辦理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如未能提供「原出口報單」,則無法適用國貨復運進口免證規定,應取得通傳會或其認可委託驗證機關核發的審驗合格證明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就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備齊原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加速貨物通關。如欲進一步瞭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制範疇,可逕洽通傳會,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ncc.gov.tw →業務申辦→管制射頻器材業務),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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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5116日至12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26日),民眾可透過多元繳稅管道,自行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115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適用條件是核定類開徵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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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1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11日至2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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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反映於知名餐廳用餐消費付款後,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2條規定,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若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補徵稅款與裁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停止其營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遏止逃漏,該局已將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列為查核重點工作。

為提升結帳效率並減少疏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業人可多利用電子發票系統,結合POS(Point of Sale 銷售點管理系統)機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以載具方式索取雲端發票,不僅節省人力,亦可確保每筆交易均詳實紀錄。該局籲請消費者,於消費付款時,若商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可檢附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等提出檢舉,共同發揮全民監督,遏止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強調,隨著行動支付普及與社群平台監督力道增強,逃漏稅行為已無所遁形,稅捐稽徵機關亦有多元管道進行查核。營業人應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納為結帳之標準作業流程,誠實申報繳稅是法定義務,更是優良企業長久經營之本。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失,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在尚未被檢舉、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過往申報或開立統一發票有疏漏,應儘早主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甚至停業處分。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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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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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已修正通過,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並自11511日起實施。為利徵納雙方依循,財政部於1141126日發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以規範上開無糖飲料免稅事宜。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使用之原料及產製過程均無添加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等各種糖類之飲料品。另第6點規定,進口人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應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臺北關籲請進口人報運無添加糖飲料品,如欲申請免徵貨物稅,請依規定於通關時主動檢附前開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以免因文件不齊,延宕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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