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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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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以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他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仍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開放空間建築物如無償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但僅供住戶等特定對象使用,或非開放供一般公眾使用者,按其實際使用情形之稅率課徵。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已完成遺產稅申報之繼承案件,為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

該局表示,辦理繼承遺產,除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外,對屬於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如果屬於已保存登記的房屋,則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民眾來電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土地謄本不同,但證明書的有效期限仍在6個月內,為何不能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限為6個月,但再移轉時其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應另行申請證明書。所以土地移轉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原來的農用證明書上所載之所有權人不同,縱使農用證明書還在6個月的有效期限內,仍然不符合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遺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為避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稅,所以免徵契稅。

 

本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說明,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依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因A君未符合上開財政部104年1月28日令釋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90萬餘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另建設公司亦因未依前揭房地互易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逕行跳開予買受人,除短漏開統一發票500萬餘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26萬餘元及裁處1倍之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100萬元罰鍰。
     

本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其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及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該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住在彰化市區的顏先生,想要賣土地,但地上有二間房子打通合併使用,詢問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所有權人地上毗鄰之二屋打通合併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心存僥倖,認為只要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補稅的效果,就不需要受到處罰。實際上,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範此類案件仍須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有虧損30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漏稅額340,000元,並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確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高雄市王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已經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前補辦申報,是否仍須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均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或核定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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