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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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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雖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仍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他筆土地且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即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生存配偶如以上述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違章建築還是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認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變為合法建築,這是錯誤的觀念,繳納房屋稅只代表納稅義務的履行,並不能將違章建築變成合法。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陳先生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想要以債權人身份向稅捐處申請查調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可以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財政部規定,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主要是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所以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僅以財產及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所以,陳先生無法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舍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在各式各樣的農舍建築中,常發現並非作農家住宅,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作車庫、曬衣間、涼亭、庭園造景等非農業使用,尤其,在知名風景區更見餐廳以及民宿林立,形成農地上不種田而是種房子的景象。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凡農舍營業、增建;鋪設水泥地面、柏油地面、磚地、石頭地;興建假山、水池、草皮、庭園造景;搭建圍牆、檔土牆、違規(擴大)填土、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情事,均非屬農用範圍,自無課徵田賦的適用,應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被改課地價稅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於本年922日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一經該局核准案件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為低,由此計算地價稅也相差甚多,請把握申請期限。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於房屋移轉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惟因係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產權發生糾紛時,易滋徵納困擾,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表示,配合中秋連續假期,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5年9月19日(星期一)。
財政部說明,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9月15日,惟因10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適逢中秋連續假期,爰依規定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9月19日。另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5年9月21日24時。又為方便營業人申報,中秋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05年9月19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5年9月22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將伙食費限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提高為2,400元,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以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是希望鼓勵雇主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達到為員工實質加薪之效益,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一次,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8.25%,經重新計算後累進起點地價為2411,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的課徵,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戶計算地價總額,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課徵,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採累進稅率由15‰至55‰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105年多數行政區公告地價均調高,原則上地價稅將隨之增加。因此,如您持有的土地符合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減免地價稅(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規定,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 (922日)前提出申請,以減輕租稅之負擔;若逾期申請則祇能自次年期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東石鄉陳先生問:檢舉公司行號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時,要提供那些資料?檢舉人資料會外洩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檢舉內容應有具體事證,不得以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及見諸報章媒體的新聞資料或網路資訊,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漏稅的論斷,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被檢舉人進行調查。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是公司或商號,請註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2)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有關檢舉人資料,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稽徵機關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應予以保密,故不用擔心檢舉人資料會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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