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為民服務效能,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擴大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路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辦。


該所提醒,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都可以上網使用電子申辦系統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資料建檔,再上傳申辦資料。詳細步驟如下:
一、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 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軟體。
二、登入系統將相關資料建檔完成後,插入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
三、完成申辦後列印申報書,連同應檢附證明文件,於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或親自遞送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即完成申辦手續。


該所強調,「受任人」利用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依規定應行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時,應併同檢附「委任書」,並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所呼籲,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贈與稅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要完成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及受任人儘量利用此項創新便民服務措施,多加利用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達縮短資料處理時間,簡化稅務行政流程之目的。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若課稅所得為0或為虧損等情形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逾期尚未申報,應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台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8月31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本局進一步說明,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各類應扣繳所得,並繳清代扣繳稅款者,可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該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或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

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不但可免除往返國稅局遞送申報資料之不便,亦可全天候24小時上傳申報,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捷。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本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本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台南市謝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A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惟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第 162 頁,共 193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