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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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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42,830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看護費193,483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乙君需經照護人員隨時看護病況、復健及即時醫療,故選擇符合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之護理之家協助養護,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經國稅局查核,核認該機構所開立之收據非屬醫療性質產生之醫療費用,遂以乙君於A護理之家看護費係屬生活起居照護性質,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因此支付與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經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為何不能列報,申請復查。本局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以甲君列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係以眷屬身分隨同被保險人甲君之妹加保,是依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實應由被保險人甲君之妹負責繳納,且甲君之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系爭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是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同一申報戶,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該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標準 」設置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服務,主要是醫療勞務收入(如護理費、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及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等之非醫療勞務收入(如住房費、嬰兒用品及飲食等),這2類的收入都要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再次提醒,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次年(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慧貞、陳玟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餘元,並以同一帳戶投資境內期貨,其境內期貨交易損失1,230萬餘元,甲君誤認其境內外損益可互抵,互抵後淨獲利270萬餘元,加計國內所得淨額未達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故未申報該海外所得,致遭補稅移罰。
國稅局呼籲,依前揭規定,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申報,且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以往僅能以紙本或媒體檔案向稽徵機關申報,耗費不少時間及人力,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流程:
步驟1、先繳清代扣稅款。
步驟2、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 .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
步驟3、利用「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將所得人、給付日、繳款日期等資料建檔並上傳。
以上步驟,扣繳義務人須於代扣(給付)之日起10日內操作成功,始完成扣繳申報義務。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內如發現網路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申報更正申報資料,但每日僅限五次,且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資料,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完成更正程序。如逾申報期限或「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均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此類案件請以人工或媒體方式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提供全天24小時無休服務,免去扣繳義務人來回奔波之苦,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遇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雖本金未獲全部受償,但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受償部分仍應計算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南市柯先生詢問:本人子女今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就讀,於校外租屋所繳納之租金,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柯先生子女求學租屋之所在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既使該屋係供自住使用,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該局提醒,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應代扣繳所得稅,且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繳清扣繳稅款並申報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仍應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該稽徵所提醒,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報繳稅網站下載安裝後使用,不受機關辦公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本所服務人員(聯絡電話06-7230284轉分機207、218及219)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度購入某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時支付成本104萬元,加上過戶費2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06萬元(104萬+2萬)。甲君於105年度以230萬元出售該證,惟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24萬元(230萬-106萬),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17萬元。本局特別提醒,個人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惟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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