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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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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106年度各式憑單範圍有哪些? 
該所指出,下列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1月3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10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截止,網路申報系統將於1月31日午夜12時關閉,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採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且於申報期限內倘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每日有5次上傳更正申報機會,惟須重新上傳所有完整正確之申報資料始完成更正程序,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分局籲請各扣繳單位、營利事業、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在辦理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時,請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之各類所得,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輕鬆下載安裝後即可使用。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上開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並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6年12月15日申報軟體更新,扣繳義務人需先至前開網站下載安裝最新版程式才可上傳資料完成網路申報。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6年6月1日截止後,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者,國稅局將於107年1月初陸續寄發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月25日止,請民眾收到後依限繳納。
該分局提醒,接獲稅單的納稅義務人請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如有疑問,請於繳納截止日(即107年1月25日)前向發單的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更正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週五, 15 十二月 2017 08:22

【綜所稅資訊】慎防被虛報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預防被不肖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民眾要如何避免被虛報薪資呢?提供以下幾點供參考:

一、不可在未填明工作期間或薪資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

二、不可隨意將身分證、學生證等證件交予他人,亦勿提供他人影印。


三、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且保留領款憑證,做為被虛報時之舉證證據。

四、不可因貪圖小利,答應讓雇主虛(浮)報薪資,而觸犯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所呼籲,萬一被虛報薪資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作為追查參考,若經調查屬實,不肖業者會受到處罰,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則可註銷。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俾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並於107年1月3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接獲電話詢問個人在我國參加拍賣會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說明,自1051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8112月發布解釋函,規定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因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且有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財政部爰於10412月發布解釋令,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此將使我國稅負與大陸、香港相當,有助提高國際收藏家來臺參與拍賣意願,活絡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106年各式憑單同時符合下列2項條件即可適用: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該分局提醒,利用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IMX)網路申報者,只要於資料建檔之「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項下勾選憑單填發方式為「免填發」就可完成。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貸與友人供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於96至98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惟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除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外,尚有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係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之情形,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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