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營利事業如對於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修正內容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徵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 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請營利事業自行下載運用,建議多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該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網路報稅服務功能,新增附件上傳的功能,營利事業以網路申報成功後,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可先製作成影像檔(PDF),再經由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附件。
該所再次強調網路上傳附件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1.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須有網路申報成功後自行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會簽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扺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2.網路附件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為準。
3.網路附件上傳不另配賦收件編號。
該所特別提醒,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呼籲營利事業多加使用,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之公務人員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如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詳細敘述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敘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之情節及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文件、資料與證物等,並以真實姓名及地址,用書面、電話或言詞方式,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如係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檢舉內容具體外,依法將不予處理)。
另檢舉人提供檢舉事證經審理後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該所特別呼籲,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有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網路及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於年度中填報國稅局寄發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每年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申報補習班的所得。
本局指出,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的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成本及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私人經營的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的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學雜費等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強化服務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措施之適用對象,該所特別規劃設置『稅額試算』服務專區,請多加利用。
該所說明,針對105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或106年度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會主動協助計算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並於107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自行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及註冊密碼」上網下載。納稅義務人收到或下載試算通知書後,請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是否正確,如同意以稅額試算內容作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只要在申報期限內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了。
該所進一步說明,專區服務主要在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稅額試算確認作業(含網路)、相關書表之補列印、是否為適用對象之查詢及其他疑難問題之諮詢等,不但讓您的問題迎刃而解,更可順利又快速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103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納保法共計23條條文,主要內容有五點:(一)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保法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特別法,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關於上開規定等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訊,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方式及工作成果、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下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其他應公開資訊等服務功能,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服務效能。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年9月5日受贈取得之 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於106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王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本局查獲核定王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應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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